

| 項次 | 法規項目名稱 | 免除之適用範圍 |
| 1 | 整車十之一、動態煞車 | 同一申請者同一年度同型式規格車輛,申請逐車少量車型安全審驗且總數未逾二十輛者,得免符合本項規定。 |
| 2 | 零組件十一、前霧燈 | 申請逐車少量車型安全審驗且總數未逾二十輛者,得免符合本項規定。 |
| 3 | 零組件二十四、聲音警告裝置 | 申請逐車少量車型安全審驗且總數未逾二十輛者,得免符合本項規定。 |
※96年度第3次「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議會議」核定審驗依據規定事項
備註:各車類下1階段新法規實施日期
備註:各車類下1階段新法規實施日期
備註:各車類下1階段新法規實施日期
備註:各車類下1階段新法規實施日期
※ 100-10/MR16-01 因應安全帶合格標識規定施行之安全帶基準審查補充作業規定:
※ 100-10/MR06-01 國內車輛製造廠、底盤車製造廠及車身打造廠初次申請審驗其申請者資格證明及規格技術文件審查補充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