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篇 安全帶
8.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
- 第39條第11款
各類車前排及小客車全部座位應裝置安全帶。自中華民國96年7月1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新型式大客車及自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全部座位應裝置安全帶。
- 第39條之1第10款(96.12.17修正)
中華民國80年7月1日以後新登記領照之各類車前排及小客車全部座位安全帶完備。自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起營業大客車全部座位應裝置安全帶。但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前登檢領照且不行駛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快速道路或標高五百公尺以上山區道路之市區公車及一般公路客運車輛,除前排座位外,得免裝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