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篇 置放架
7.3 行政函示
- 交通部94.9.30交路字第 0940011085 號函:
- 案由:小型汽車裝置固定式置放架檢驗執行疑義。
- 查本部前88.12.23函頒之車輛零組件型式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驗作業要點,規範新登檢領照或領照後加裝固定式置放架之小型車輛,應持有車輛零組件審驗合格證明據以辦理變更登記,並於89.9.23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77 條,規定小型汽車裝置休閒運動器材之固定式置放架應經安全審驗,惟本案88.12.23前新登檢領照即裝有置放架之小型汽車,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若車高量測與原登載車高相同,車主可持車輛使用手冊、說明書或原製造廠、代理商、經銷商開立證明該車出廠前即裝有固定式置放架之證明書,免持車輛零組件審驗合格證明,得據以辦理變更固定式置放架登記。
- 交通部公路總局95.11.16路監牌字第 0951006759 號函:
- 案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有關置放架未包括可拆卸式(活動式)置放架檢驗執行疑義。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第9款規定「小型汽車置放架,其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 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 50 公分;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應依第 38 條第 1 項之規定。
- 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同規則附件 15 規定變更小型汽車固定式置放架應符合「車輛零組件型式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驗作業要點」之「小型汽車固定式置物架」規定,並檢附改(加)裝設備之統一發票及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文件,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後,辦理變更登記。另如屬可隨時拆卸式(活動式)置放架,並無檢驗變更規範,即無須辦理變更登記,惟使用時仍應符合上開規則第 77 條規定。
- 至「固定式」及「活動式」如何認定乙節,就實務論如無需借助任何工具,能以徒手拆裝者即屬活動式;若需借助工具始得拆裝者即屬「固定式」。
- 交通部公路總局96.10.1路監牌字第 0960045168 號函:
- 案由:汽車車頂加裝「輪椅收納器」檢驗規範案。
- 身心障礙者因使用需要,於汽車車頂加裝「輪椅收納器」,類似案件本局(公路總局)業於95年第2次「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項」研商獲致決議:建議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77 條相關規定辦理,並獲交通部95.7.11交路字第 0950033392 號函請各區監理機關查照辦理。
- 查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6條、第14條、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 18 項(小型汽車置放架)、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77 條及附件 15,對於小型汽車固定式置放架之廠商申請審驗合格證之資格文件及檢驗變更已有明文規定。爰請依上揭規定由輪椅收納器之製造廠商向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申請並取得小型汽車置放架之審驗合格證後,再由車輛所有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 15 規定,檢具相關證件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 交通部公路總局97.2.20路監牌字第 0970057911 號函:
- 案由:核復新竹所97年1月30日召開之「97年度第1次公路監理車輛工作圈」會議案。(新竹區監理所97年2月13日竹監車字第 0971000523 號函)
- 小型車車後加裝置放架(腳踏車架)其車身長度量測檢驗案: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第1項第 9 款第 1 目規定:裝置於車輛後側置放架,其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 50 公分,檢驗時同時量測開啟時長度是否在法規規定範圍內,並查驗其置放架規格是否合於廠商宣告匹配之車型。(會商結論第1案)
- 交通部公路總局97.5.20路監牌字第 0970018374 號函:
- 案由:核復新竹所97年4月23日召開之「97年度第3次公路監理車輛工作圈」會議案。(新竹區監理所97年5月5日竹監車字第 0971001867 號函)
- 88年12月23日至93年1月1日前(型式認證)領照之進口車,原廠配有固定式置放架變更登記案:若車高量測與原登載車高相同,車主可持車輛使用手冊、說明書或原製造廠、代理商、經銷商開立證明該車出廠前即裝有固定式置放架之證明書,免持車輛零組件審驗合格證明,得據以辦理變更固定式置放架登記。(會商結論第7案)
- 車上裝有身心障礙用之輪椅置放盒,可否於定檢時免拆下驗車案:如該車裝有經型式認證檢驗合格之置放架,其上之輪椅置放盒可免拆下辦理定期檢驗。(臨時提案第2案)
- 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97.5.28車專字第 0970002472 號函:
- 案由:97年5月22日召開97年第4次「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項」會商紀錄。
- 裝置有小型汽車後方置放架之小客車,為求審驗及監理檢驗作法一致:請檢驗或檢測機構於執行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二、車輛規格規定」之檢測時,須檢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77 條第1項第 10 款之小型汽車置放架「……如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 50 公分」規定,並於檢測報告內登載檢測數據。(會商結論第5案)
- 交通部公路總局97.12.23路監牌字第 0970054622 號函:
- 案由:核復新竹所97年11月26日召開之「97年度第6次公路監理車輛工作圈」會議案。(新竹區監理所97年12月12日竹監車字第 0971006018 號函)
- 裝置於汽車後之置放架變更檢驗,若遮住後號牌,可否移置後號牌案:同意移置後號牌至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及附件7規定(加裝號牌燈)。(臨時提案1)
- 裝置於汽車後之置放架為伸縮式,變更檢驗疑義案:為避免舉發時困擾,於變更檢驗時應量測置放架最長尺度,其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50公分。ARTC辦理置放架審驗時亦請注意最大長度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之規範。(臨時提案2)
- 交通部98.2.3交路字第 0970062343 號、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98.3.20車專字第 0980001196 號函:
- 案由:小型汽車置放架審驗合格資訊上網揭露案。
- 所有審驗合格之小型汽車置放架審驗報告編號、廠牌、型式系列/名稱、固定式/活動式、宣告荷重、圖示或照片、合格標識格式樣張等資訊,揭露於車輛安全資訊網(網址為www.car-safety.org.tw,選取左列項目「車輛安全審驗」—>「小型汽車置放架審驗合格資訊」查詢)。
- 交通部98.9.10交路字第 0980049995 號、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98.9.17車安技字第 0980005971 號函:
- 案由: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十八、小型汽車置放架之靜態強度」之審驗作法案。
- 有關申請者檢附之「小型汽車置放架之靜態強度」審查申請文件,申請者務應詳實確認所申請之置放架確能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77 條第 10 款規定,始得宣告為適用車輛型式。針對裝載自行車用之各型式置放架,申請者應依其裝設於不同車身樣式(如轎式、旅行式(有備胎)、旅行式(無備胎)、斜背式或其他有影響裝設之差異樣式),分別檢附載有置放架及自行車之實車照片,原則如下:
- 應依實際裝設後之情形檢附標示長、寬、高尺寸之上視照片、後視照片及側視照片或為其他足以清楚呈現之方式,尺寸應以完全展開後之最嚴苛位置量測。
- 其所裝載之自行車則應為一般規格之自行車(非小型摺疊自行車)。
- 若其置放架非裝載自行車使用或應拆解自行車(如車輪…)始能裝於置放架者,應於辦理審查申請文件中明確宣告(將配合於車輛安全資訊網公告資訊中註記),並應將相關資訊於產品使用手冊中明顯標註主動告知消費者。
- 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98.10.27車安審字第 0980006523 號函:
- 案由:98年10月21日召開98年第6次「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項」會議紀錄案。
- 大客車車內配置附載自行車,辦理相關變更檢驗事宜案:(結論一)
- 該車輛須符合緊急出口規定。
- 乘客與自行車之位置需有效區隔。
- 乘客與自行車之動線需有效區隔。
- 該車輛之車輛種類應核定為大客車。
- 在相關配套法規未建立前,該等大客車之車內配置附載自行車者,須逐案經討論後報請交通部核定。
- 該等車輛應參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支小型汽車置放架方式辦理檢驗變更登記,另座位數亦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變更檢驗。
- 小客車後方保險桿附加伸縮式置放架,且車輛後方號牌懸掛於該伸縮式保險桿上案:(結論三)
- 需為原廠設計出廠之車輛,且符合相關置放架規定,該伸縮式置放架設計需經報請交通部同意後,始得辦理相關安全審驗事宜。
- 合格證明備註須加註附加有置放架(伸縮式),完成車照片應標示該置放架之作動行程長度,俾供登檢領照時之辨識適宜。
- 「小型汽車置放架申請審驗時,其置放架及裝載物遮蔽車輛號牌及後方燈光之認定原則」案:(議題三補充)
- 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輛號牌上之文字(含英文字母及數字)。若僅部分遮蔽文字外之其他區域,得視為符合規定。
- 置放架及裝載物如有遮蔽車輛後方燈光之情形,不影響後方車輛辨識燈光功能者,得視為符合規定。(註:已刪除「可識別燈光之多數部分」文字,詳7.3.12)
- 交通部99年1月5日交路字第 0990000064 號函、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98.12.16車安審字第 0980007256 號函:
- 案由:交通部核定98年第8次「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宜」會議結論案。
- 「國光客運大客車車內附載自行車相關審驗及變更檢驗事宜」案:
- 經審視所報處理意見(註:有關大客車附載自行車部份,案經與會單位研商車身規格等後,尚屬合於規定得逕行辦理變更檢驗),尚屬適當,至於所提安全窗數量議題乙節,查本案大客車後段設置自行車置放區係採開放空間有效分隔,無需單獨就其前段乘客區與後段自行車置放區分別計算安全窗數量;另副請本部公路總局於辦理變更登記檢驗時確認車輛後段設置之自行車置放區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 6 之 2 第 6 點安全門通道規定。
- 為期新製(打)造大客車申請審驗及使用中車輛變更能有明確依據,請貴中心會同公路總局於兼顧大客車乘車安全及車內自行車置放空間規劃需求原則,儘速律定審驗作業原則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 15 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送部參辦。
- 交通部99年1月6日交路字第 0990000136 號函:
- 案由:交通部核定98年第6次「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宜」會議結論案。(參考:7.3.10)
- 「小客車後方保險桿附加伸縮式置放架」案及「小型汽車置放架申請審驗時,其置放架及裝載物遮蔽車輛號牌及後方燈光之認定原則」案,經審視貴中心所報處理意見,尚屬適當;另小型汽車置放架之審驗認定原則,並請貴中心修正刪除「可識別燈光之多數部分」文字後據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