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篇 置放架
7.2 型式安全審驗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96.1.29訂定)第16條
應依審查合格之格式樣張製作合格標識,並應逐一標示。
依第14條第3項規定取得審查報告之車輛裝置,得免除前項規定。
車輛安全檢測基準(96.1.31訂定)
「小型汽車置放架之靜態強度」:
小型汽車置放架:指利用附加之套件安裝於小型汽車車身,用以置放物品者。
小型汽車置放架之適用型式及其範圍認定原則:除廠牌及型式系列均應相同外,其製造廠宣告荷重亦應相同。
功能及規格說明:應說明其材質、安裝方式、安裝位置及宣告荷重。
依製造廠宣告之荷重作用方向,施加於零組件之力量超過製造廠宣告荷重之二倍時零組件不得破壞且不得脫落。
註:部分車型車頂上方僅裝設與車輛行駛方向平行之二支直桿(如下照片所示),如無橫桿者,非屬置放架,無需經安全審驗。
無橫桿,非屬置放架
有橫桿,屬置放架
審驗合格標識CC-Mark
自行車攜車架
置放架實車裝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