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篇 置放架
7.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95.6.30修訂)
- 第77條第1項第9款:
小型汽車置放架,其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 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 50 公分;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應依第38條第1項之規定。
- 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
- 附件15: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96.2.1修訂)
須經交通部委託之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審驗合格,並繳驗改(加)裝設備之統一發票,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後,辦理變更登記。
小型汽車固定式置放架: 應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小型汽車置放架之靜態強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