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車用滅火器 裝設在車上使用之滅火器,應為機械泡沫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或乾粉滅火器。 三十四、標示 (一)滅火器本體容器(包括進口產品),應用中文以不易磨滅之方法標示下列事項: 1.設備名稱及型號。 2.廠牌名稱或商標。 3.型式、型式認可號碼。 4.製造年月(於容器適當位置以鋼印刻明製造日期、製造序號)。 5.使用溫度範圍。 6.不可使用於B 類火災、C 類火災者,應標明。 7.對A 類火災及B 類火災之滅火效能值。 8.噴射時間。 9.噴射距離。 10.製造號碼。 11.使用方法及圖示。 12.製造廠商(進口產品應標示產地名稱)。 13.施以水壓試驗之壓力值。 14.應設安全閥者應標示安全閥之作動壓力。 15.灌裝滅火劑之容量或重量。 16.總重量(所灌裝滅火劑以容量表示者除外)。 17.檢附操作說明書及應注意事項。 備註:本基準所規定之標示應為不易磨滅之方式予以標示,其測試之方法為以目視檢查並 且以手持一片浸水之棉片擦拭 15 秒,再以一片浸石油精( petroleum spirit ) 之棉片摩擦 15 秒後,標示之內容仍應容易識別,而標籤之標示亦不得有捲曲現 象。測試中之石油精應採用芳香族成份不得超過總體積 0.1% 之脂溶劑,其丁烷值 為 29,沸點為 65℃,蒸發點為 69℃,密度為 0.66kg/L。 (二)如係車用滅火器,應以紅色字標示「車用」,字體大小為每字1.8 ×1.8cm 以上。 (三)滅火器本體容器,應依下列規定,設置圓形標示: 1.所充填滅火劑容量在 2L 或重量在 3kg 以下者,半徑應 1cm 以上;超過 2L 或 3kg 者,半徑為1.5cm 以上。 2.滅火器適用於A 類火災者,以黑色字標示「普通火災用」字樣;適用於B 類火災者, 以黑色字標示「油類火災用」字樣;適用 C 類火災者,則以白色字標示 「電氣火災用」。 3.切換噴嘴,所適用火災分類有不同之滅火器,如適用 B 類火災之噴嘴者,以黑色字明 確標示「△△噴嘴時適用於油類火災」字樣;適用電氣火災(C 類火災)之噴嘴者, 以白色字明確標示「○○噴嘴時適用於電氣火災」字樣。 4.上述2.、3.規定字樣以外部分,普通火災用者以白色,油類火災用者以黃色,電氣 火災用者以藍色作底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