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篇 滅火器

6.2 其他相關規定

    6.2.1. 1. (1).
  1. CNS1387「車用滅火器」摘要:
    1. 在車上使用之滅火器,應為機械泡沫滅火器、鹵化烷滅火器、潔淨藥劑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或乾粉滅火器。
    2. 滅火器本體容器,應做「車用」標示。「車用」字標應為紅色,且其標示大小為橫 5cm 以上,縱 2cm 以上。
      1. 標示應為不易磨滅之方式予以標示。
      2. CNS測試方法:以目視檢查以手持一片浸水之棉片擦拭15秒,再以一片浸石油精之棉片摩擦15秒後,標示內容仍應容易辨識。

  2.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3條:
    1. 商品檢驗標識由圖式及識別號碼組成。其識別號碼應緊鄰基本圖式之右方或下方。(第1項)
    2. 商品檢驗標識之圖式為(如下左);識別號碼由字軌及流水號或字軌及指定代碼組成。(第2項)

  3. 滅火器查詢網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網站:http://civil.bsmi.gov.tw/bsmi_pqn/
    註:滅火器檢驗自97.1.1起,由內政部消防署負責,相關規定請參閱6.2-d 。

  4. 「滅火器認可基準」摘要:
    內政部96年11月8日內授消字第0960825751號令訂定,自97年1月1日生效(滅火器檢驗自97.1.1改由內政部消防署負責)

  5. 內政部96.4.30內授消字第09608233961號函
    1. 案由:內政部自即日起公告「滅火器」等 9 項為應施認可品目,敬請依說明分別配合於認可實施日期同時廢止該 9 項品目為應施檢驗品目。
    2. 為辦理「滅火器」、「滅火器用滅火藥劑」、「水帶快速接頭」、「緊急照明燈」、「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火警探測器」、「火警受信總機」、「火警發信機、火警警鈴、標示燈」、「火警中繼器」等 9 項為應施認可品目,本部將陸續研訂認可基準,俾順利實施認可作業,請配合下列時程分別規劃廢止該9 項品目為應施檢驗品目:
      1. 「滅火器」、「滅火器用滅火藥劑」等 2 項:自即起公告為應施認可品目,並預定自97年1月1日起實施認可。
      2. 「水帶快速接頭」:自即起公告為應施認可品目,並預定自97年1月1日起實施認可。
      3. 「緊急照明燈」、「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等 2 項:自即起公告為應施認可品目,並預定自97年1月1日起實施認可。
      4. 「火警探測器」、「火警受信總機」、「火警發信機、火警警鈴、標示燈」、「火警中繼器」等4 項:自即日起公告為應施認可品目,並預定自97年7月1日起實施認可。

  6. 交通部96.11.12交路字第0960010632號函、交通部公路總局96.11.14路監交字第0960053690號函
    1. 案由:辦理大客車路邊稽查業務發現滅火器於有效期限或欠缺情事如何處理案。
    2. 辦理大客車路邊稽查業務發現滅火器於有效期限或欠缺情事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45 條第 3 項前段規定通知汽車所有人實施臨時檢驗,如汽車所有人不依限期參加臨時檢驗,則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7 條規定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