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篇 左右兩側防止捲入裝置與後方安全防護裝置

5.3 其他行政函示

  1. 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97.10.15車專字第 0970004880 號函:
    1. 案由:97年度第9次「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項」會議紀錄案。
    2. 3.5 公噸以下之貨車裝設防止捲入裝置是否須符合規定案:目前 3.5 公噸以下之貨車交通部不強制裝設防止捲入裝置,但有裝設者就須符合規定。(臨時動議3)

  2. 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99.3.18車安審字第 0990001107 號函
    1. 案由:99年3月12日召開之99年度第4次「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項」會議紀錄案。
    2. 申請者設計開發之「伸縮式後方安全防護裝置(或保險桿)」是否得裝設於新車後辦理審驗及檢驗案:如裝設該裝置後不影響該車輛之車身各部規格時,原則同意得比照本會98年第4次會議結論(即:如裝設該裝置後不影響該車輛之車身各部規格時,則不需辦理變更登記檢驗。)裝設,惟裝設後之車輛辦理審驗及檢驗時,仍應符合各項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相關規定。(會議結論二)

  3. 交通部99.4.30交路字第 0990025780 號函
    1. 案由:砂石車稽查有防止捲入裝置與後方之安全防護裝置不合規定之處理案。
    2. 宜依本部96.11.12交路字第0960010632號函示「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5條第3項前段規定通知汽車所有人實施臨時檢驗,如汽車所有人不依限期參加臨時檢驗,則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7 條規定處罰」原則辦理。

  4. 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100.6.9車安審字第 1000002375 號函
    1. 案由:100年6月8日召開之100年度第5次「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項」會議紀錄案。
    2. 自102.1.1起各型式之N2、N3、O2、O3、O4類車輛(大貨車及拖車)辦理新領牌照登記檢驗時,公路監理機關應如何確認該車輛符合交通部100年2月17日發布修正之「左右兩側防止捲入裝置與後方安全防護裝置(或保險桿)」規定案:(會議結論一)
      1. 公路監理機關受理車輛辦理新登檢領照時,均會逐車量測確認「左右兩側防止捲入裝置與後方安全防護裝置(或保險桿)」是否符合規定;另自即日起,如車輛各部規格符合合格證明登載規格者,申請者得以新版之防止捲入裝置辦理登檢領照。
      2. 車體公會將協助配合輔導車身打造廠,於車輛辦理新登檢領照時,盡量提早符合新版防止捲入裝置之規定。
      3. 公路監理機關如何從合格證明確認登檢領照車輛屬新型式或既有型式部份,請車安中心遇有核發符合100年7月1日起實施之新型式「左右兩側防止捲入裝置與後方安全防護裝置(或保險桿)」規定之合格證明時,將資訊揭露於車安中心網站供公路監理查詢。
      4. 有關前項(ii)請車身打造廠配合盡量提早符合新版防止捲入裝置部分,請車安中心將本次會議結論公告於車安中心網站,俾供非車體公會會員之車身打造廠知悉;另車安中心擬於6月底前召開新版防止捲入裝置規定說明會,屆時將一併邀集各車身打造廠及公路監理機關出席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