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篇 左右兩側防止捲入裝置與後方安全防護裝置

5.2 左右兩側防止捲入裝置與後方安全防護裝置(或保險槓)

  1. 左右兩側防止捲入裝置之尺度與安裝配置:
    1. 應與底盤大樑或是其他車體主要結構部分連接,並安裝牢固,以能有效防止行人、腳踏車及機器腳踏車等捲入。
    2. 應安裝於最外側後輪輪胎接地面與車輛行進方向平行之中心線之外側,外側表面(含突出物)不得突出車身,外側表面應平滑。

    3. 最下緣任一點距地高均不得大於45 公分最上緣任一點距地高均不得小於65 公分,且上緣任一點距其上方對應之車身結構部分下緣(貨櫃車為貨櫃與橫樑接觸之平面)間距離不得大於55 公分。若上緣距其上方對應之車身部分下緣間距離大於55 公分,或上緣無上方對應之車身部分,則上緣與車身結構之間,應裝設平面、一根以上之水平欄杆或是由平面及欄杆組合之裝置。若為欄杆,則欄杆間之間距不得大於30 公分,且欄杆或平面本身斷面高度不得小於2.5 公分。惟上緣與車身主結構相連並能有效防止人員捲入者不受此限。

    4. 防捲入裝置前後端與輪胎之間距規定:
      1. 平面部分(不含彎角)前端與其相切於前方車輪輪胎最後部分之橫向垂直面間距離不得大於40 公分,惟半拖車左右兩側防止捲入裝置(含彎角)前端應延伸至輔助腳架後緣齊。平面部分(不含彎角)後端與其相切於裝置後方車輪輪胎最前部分之橫向垂直面間距離不得大於40 公分。

      2. 平面部分(含彎角)前端與其相切於前方車輪輪胎最後部分之橫向垂直面間距離不得大於 30 公分,若其可能與左右兩側防止捲入裝置相互干涉時,則可依 7 與 8 之規定裝設,惟半拖車左右兩側防止捲入裝置(含彎角)前端應延伸至輔助腳架後緣齊。平面部分(含彎角)後端與其相切於裝置後方車輪輪胎最前部分之橫向垂直面間距離不得大於 30 公分。

    5. 防捲入裝置外側表面規定
      1. 可由連續之水平面、一根以上之水平欄杆或是由平面及欄杆之組合而成,且應以連續性之型式為主,惟其相連部間若有橫向間隙應不大於 2.5 公分;欄杆間之垂直間距不得大於 20 公分,且欄杆或平面本身斷面高度不得小於 2.5 公分。

      2. 空車狀態下,若防止捲入裝置外側表面之縱向部件,距地高於 90 公分至 110 公分範圍內,則該範圍內之外側表面應由連續橫向平面組成;前述縱向部件之最高點距地高未達 110 公分者,則其連續橫向平面應至少延伸至縱向部件之最高點;若遇有操作特殊裝備(如工具箱、燈具、電瓶或液壓輔助腳架等)或綁繩固定裝置情形下,可能與左右兩側防止捲入裝置相互干涉時,則可依 7 與 8 之規定裝設,且該連續橫向平面至少應延伸至距離該裝備或綁繩固定裝置最下緣 3 公分處,該連續橫向平面之上緣以距地等高為原則。其餘部位可由連續之平面、一根以上之水平欄杆或是由平面及欄杆之組合而成,且應以連續性之型式為主,惟其相連部間若有橫向間隙應不大於2.5 公分;欄杆間之垂直間距不得大於 20 公分。欄杆或平面本身斷面高度不得小於 2.5 公分。

    6. 防捲入裝置末端彎曲半徑規定
      1. 前後邊緣末端彎曲半徑不得小於 0.25 公分。

      2. 前後邊緣末端彎曲半徑應為 2.5 公分至 10 公分,且應增加縱向連接部件固定。前後邊緣末端至少應延伸至與外側輪胎之中心線切齊,若遇有車輛相關操作特殊裝備之干涉而無法延伸至上述位置,則可為延伸至該設備處。

    7. 車輛之車身結構或是其附屬裝置為永久固定式,得視為左右兩側防止捲入裝置之一部份,但其安裝配置必須符合左右兩側防止捲入裝置之要求,且二者之橫向間隙不大於 2.5 公分,惟煞車附屬設備、氣或液壓管線不得視為左右兩側防止捲入裝置之一部份。

    8. 車輛於操作特殊裝備(如工具箱、電瓶或液壓輔助腳架等)情形下,可能與左右兩側防止捲入裝置相互干涉之車輛,其相干涉之位置部份,得免裝設左右兩側防止捲入裝置。

  2. 後方安全防護裝置(或保險槓)之尺度與安裝配置:
    1. 應與底盤大樑或是其他車體結構部分連接,並安裝牢固,以有效防止其他車輛追撞時衝入車底下。
    2. 車輛在空車狀態下,最下緣垂直距地高任一點均不得大於 70 公分。

    3. 應以車寬之中心點對稱裝設。後方安全防護裝置(或保險槓)與後懸側方安全防護裝置應連續、不得間斷,惟後輪輪胎後緣距車身最後端小於 60 公分得不與後懸側方安全防護裝置連續;總寬度應為車寬之 60% 以上。

    4. 安裝位置距車身最後端應在 60 公分以內,但如車後有其他附屬裝置,該裝置高度在 150 公分以下(空車狀態)則後方安全防護裝置距該附屬裝置應在 60 公分以內。

    5. 自中華民國92年1月1日起之新型式車輛,後懸側方安全防護裝置之平面部分(不含彎角),前端與其相切於車輛後輪輪胎最後部分之橫向垂直面間距離不得大於 40 公分。

    6. 車輛於操作特殊裝備情形下,可能與後方安全防護裝置相互干涉之車輛,其相干涉之位置部份,得免裝設後方安全防護裝置。
    7. 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後方燈光或後方反光標誌。

  3. 免除裝設後懸側方安全防護裝置:
    總重量逾 8 公噸且於中華民國90年3月5日前登記檢驗領照及總重量 3.5 公噸以上、8 公噸以下且於中華民國90年7月1日前登記檢驗領照之大貨車及拖車,其後懸小於 230 公分,得免除裝設後懸側方安全防護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