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篇 左右兩側防止捲入裝置與後方安全防護裝置
5.1 一般規定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9 條及 39 條之 1
大貨車及拖車左右兩側之防止捲入裝置與後方之安全防護裝置(或保險槓)合於規定。
- 道交通部90.4.13 交路90 字第003691 號函
合於規定係指合於「車輛型式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驗作業要點」附件第6 點有關「左右兩側防止捲入裝置與後方安全防護裝置(或保險槓)」之規定辦理。
註:「車輛型式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驗作業要點」業已於96.1.31廢止,另訂「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7點)。
- 適用車種
大貨車(含中華民國93 年1 月1 日起新登記檢驗領照之曳引車)及重型拖車。
- 實施時程
- 依據:交通部90.7.18 交路90 字第007881 號函、91.9.23 交路字第0910009216 號函、91.11.21 交路字第0910063586 號函。
- 總重量8 公噸以上新登檢領照之大貨車及重型拖車:自90.3.5 起合於規定。
- 總重量3.5 公噸以上8 公噸以下新登檢領照之大貨車及拖車:自90.7.1 起合於規定。
- 使用中之大貨車及重型拖車: 自91.10.1 起於「定期檢驗」時應符合規定。
- 新登記檢驗領照之曳引車:自93.1.1 起應合於規定。
- 自100.7.1 起,新型式之N2、N3、O2、O3、O4 類車輛及102.1.1起,各型式之N2、N3、O2、O3、O4 類車輛,其「防捲入裝置前後端與輪胎之間距」、「防捲入裝置外側表面」及「防捲入裝置末端彎曲半徑」應符合3.4.2、3.5.2、3.6.2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