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篇 車身標識
4.6 其他行政命令
- 交通部96.9.19交路字第0960049549號函:
- 案由:營業大客車應於車門旁標示出廠年份及甲類大客車分類規定之認定案。
- 本案既經彙整各公路主管機關意見認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42 條所稱之車門應為乘客上下車之右側前車門,且同條文亦已有明文規定字體大小規格在案,爰本案事涉檢驗實務認定,仍請轉知轄屬公路監理機關配合辦理,俾避免生檢驗爭端。
- 交通部公路總局97.2.1路監牌字第0970003597號函:
- 案由:台灣中油股 份有限公司申請 油罐車罐體標示名稱為「中油」案。
- 關於車輛車身標識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4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略以:「大客車、大貨車、小貨車、拖車、大型客貨兩用車及特種車,應於車廂兩邊顯明位置標示汽車所有人名稱…」,同規則第 3 項:「標識材質應為防水漆料或粘貼牢固之材料,其顏色應依規定或為其標示處底色之明顯對比色,且應以 正楷 字體標明。字體尺度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一、標示於車廂兩邊之汽車所有人,大型車每字至少 25 公分見方…」。
- 本案既經貴公司來函稱貴公司於 96 年 2 月 9 日起更名為「台灣中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經公司決議對外簡稱「中油公司」或「中油」,亦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以「中油」為註冊商標,爰本案同意配合辦理。
- 交通部公路總局97.9.4路監牌字第0971004629號函:
- 案由:高速公路局函為高速公路特約拖救車,其公司名稱改標示於車門兩側案。
- 本案經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及本局召開 97 年度第 6 次「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項」會議討論,獲致結論:「仍請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辦理」,並經第 7 次會議確認;爰本案仍請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4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大客車、大貨車、小貨車、拖車、大型客貨兩用車及特種車,應於車廂兩邊顯明位置標示汽車所有人名稱 ……」之規定辦理,惟貴局為利民眾辨識,得另於車廂兩邊 適當位置(或另家標示板)另加標示「高速公路特約拖救車」字樣。
- 交通部公路總局98.5.13路監牌字第0981002943號函:
- 案由:本局「快速公路施工交通管制手冊」有關標誌車(工程警示車)車身顏色及相關識別標識規定案。
- 本局「快速公路施工交通管制手冊」電子檔已放置本局網站(公路園地/工程類行政規則),手冊內有關標誌車(工程警示車)車身顏色及相關識別標識規定,請轉知所屬及代檢廠知照。
註:參考交通部 93.11.2 交路字第 0930011302 號函核復同意ARTC 於 93.9.7 召開「車輛安全審驗及檢驗協調小組」會商結論(9_型式安全審驗之9.2.11):裝設 LED 警示標誌燈等設備之道路施工標示用車輛,考量其並無裝設其他特種設備,該類車輛以「大型或小型貨車」核定。
- 交通部 100.3.14 交路字第 1000002117 號、交通部公路總局100.3.30路養交字第1000011447號函:
- 案由:高、快速公路 施工路段「標誌車」後方山形斜紋顏色規定案。
- 查施工標誌顏色以「橙色」為使用 原則,為達「道路交通 標誌標線設置規則」第 11 條適用之一致性,有關其後方山形斜紋,應統一採「橙白斜紋」標繪辦理。

- 交通部公路總局100.10.27路監牌字第1000050035號函:
- 案由:小貨車租賃業所出租之車輛是否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2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規定之融資性車輛案。
- 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42 條第 1 項第 1 款略以:「大客車、大貨車、小貨車、 ……,應於車廂兩邊顯明位置標示汽車所有人名稱,融資性租賃 車輛應標示 租用人名稱 ;……。」及同規則附件 1 第 9 點略以:「以融資性租賃方式申領自用大客、貨車牌照者, 除依前列各點規定辦理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規定,故貴會所提小貨車租賃業所出租之車輛,非屬上開規則附件規定所提以融資性租賃 方式申領牌照之車輛,自無須於車廂兩邊顯明位置標示租用人名稱。
- 交通部公路總局101.1.3路監牌字第1011000063號函:
- 案由:小貨車車身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42 條規定加漆標識案。
- 查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42 條第 1 項第 1 款略以:「小貨車應於車廂兩邊顯明位置標示汽車所有人名稱 ;......。但以個人名義領照使用之車輛、 ......,得不須標示。 」之規定,小貨車如於車身標示與上開規定明顯有間之標識,如一般個人或公司、行號之自用小貨車標示 與其無關之「○○快遞 」、「○○物流」或類似之字樣等,均應不予檢驗合格,請轉知所屬及轄區代檢廠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