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篇 車身標識
4.4 彩繪車輛
- 交通部92.9.26交路字第0920057366號函:
車身顏色如以彩繪方式呈現,將導致檢驗、登錄作業困擾,且如涉交通安全及治安維護等案件,追查困難,故對有彩繪之車輛應不宜開放申領牌照。
- 交通部92.11.17交路字第 09200655111 號函、交通部公路總局92.11.27交路字第0920050026號函:
- 嘉義縣政府提供之公共汽車車身彩繪圖像,如經認定屬縣政府相關之形象廣告,而有廣告物管理辦法之適用者,依該法第19條等相關規定,其遊動廣告物設置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應可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規定登檢領照。
- 另有關交通部92.9.26交路字第0920057366號函之規定,未考量車種別、車身廣告及彩繪程度、方式而有不同之處理原則,亦有再檢討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