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篇 車身標識

4.3 大貨車、小貨車及拖車後方標示牌照號碼(交通部84.07.28交路字第004483號函)

  1. 標示尺度:
    1. 大貨車:號牌放大 2.5 倍。
    2. 小貨車:號牌放大 1.5 倍。
    3. 壓縮式垃圾車,水泥幫浦輸送車及靈柩車:號牌之 1.5 倍,以加漆或貼紙黏貼於硬質金屬板上,該金屬板應以銲接或螺絲鎖定方式固定於車輛後方明顯部份。
    4. 運送小汽車之半拖車:號牌之 1.5 倍以加漆或貼紙黏貼於硬質金屬板上,該金屬板應以銲接或螺絲鎖定方式固定於第二層昇降平台後方明顯位置。
    5. 水泥攪拌車:以最大尺寸加漆牌照號碼於車輛後面上方三角斗面,加漆牌照號碼尺寸不得小於現行號牌之 1.5 倍。
    6. 裝載怪手平板大貨車:後方無適當位置加漆或加銲金屬板者,應以現行號牌 2.5 倍加漆牌照號碼於駕駛室後方平面上。
    7. 平板式拖車: 在後橫樑中間位置先塗白色底漆再以最大尺寸加漆黑色牌照號碼。
    8. 曳引車:無須加漆牌照號碼。

  2. 字體、材質及相關規定
    1. 大貨車、小貨車及拖車,其後車板除加漆牌照號碼外,不得有其他任何文字或圖樣。
    2. 字體式樣與現行號牌一致。
    3. 字體顏色以與車輛後方顏色成對比。
    4. 加漆方式應以防水漆料直接噴於車輛後方或以具防水性,不易掉落之貼紙黏貼於車輛後方。車輛後方如無足夠面積供加漆或黏貼者,應加漆或黏貼於硬質金屬板上,該金屬板應以焊接或螺絲鎖定方式直接固定於車輛後方明顯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