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篇 車身標識

4.2 車身標識字體及尺度

  1. 標示材質與字體:
    1. 標示材質:應為防水漆料或粘貼牢固之材料,其顏色應依規定或為其標示處底色之明顯對比色。
    2. 字體:應以正楷字體標明。

  2. 字體尺度: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
    1. 標示車廂兩邊汽車所有人:大型車每字至少25公分見方,小型車每字至少16公分見方。
    2. 標示車門兩邊汽車所有人:大型車 每字至少8公分見方,小型車每字至少5公分見方。
    3. 標示車門或車廂兩邊之總聯結重量、總重量、載重之噸位、乘客人數及牌照號碼:大型車每字至少4公分見方,小型車每字至少3公分見方。
    4. 營業小客車及大貨車、小貨車及拖車應於後方標示牌照號碼另訂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