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篇 車種與車身式樣
3.5 其他相關規定
廂式小型客貨兩用車變更為廂式小型貨車
依據:交通部路政司88.3.10路台88監字第04483號函。
變更規定:
駕駛座後方座椅全部拆除。
駕駛座與後方載貨空間裝設固定之間隔物。
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
車主符合領牌資格條件。
大型運鈔車車種核定
交通部92.5.8交路字第0920033599號函核定:交通部公路總局於92.4.22路監牌字第0920082875號函「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項」會議記錄。
大型運鈔車,審核其座位人數、後廂無座位及總重量,應核發「大客貨兩用車」牌照。(商討結論第8項)
客車車輛型式安全審驗車種判定
依據:交通部93.10.28交路字第0930011085號函。
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條第1款有關大客車分類定義位修正前,該等如七人座雪佛蘭SUBURBAN 4WD、九人座道奇RAM 3500等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客車,其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有關總重量之判定原則,以「車輛原廠設計空重+原廠設計座位數*55公斤」原則核定,若總重量未逾3500公斤者,其車種核定為小客車,若總重量逾3500公斤者,則應核定為大客車。
前項車輛總重量判定原則之「車輛原廠設計空重」及「原廠設計座位數」,係指原製造廠之設計,業者不得自行拆除原廠設計所附配備或座位數;另若無法查得原廠設計空重值者,則以車輛實際過磅所得重量核算,為業者亦不得自行拆除原廠車輛配備或座位數。
平板後斜式車輛
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93.7.19路監牌字第0930029118號函。
平板後斜式車輛,如能提供統一發票及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於公路監理機關申辦登檢合格後,同意辦理變更登記並加註「後斜」;惟如涉及後懸大樑截短或加長,仍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8條規定,並依第24條第4項規定,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報告後,始得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檢。
小型汽車附掛拖車行照及拖車使用證登記:
小型汽車:行照登錄「附掛小拖車」(已修正,詳第2點說明)及「限掛○○公噸以下拖車」。
交通部公路總局93.5.13路監牌字第0930019415號函、交通部93.5.10交路字第0930033675號函:
使用中 自用小客車 變更登記為可附掛拖車,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之「特殊車種 」欄位不登為「附掛小拖車」,而改於「車身車身式樣 」欄位加註「
兼供曳引
」,以維持原車輛檢驗週期。
二代電腦於 93.5.27 修改:車身式樣增加代碼 n(兼供曳引),原於特殊車種之代碼 J1(附掛小拖車)刪除。
附掛拖車:總重量在750公斤以下登錄「自用小型輕拖車」;總重量在750公斤以上登錄「自用小型重拖車」。
交通部 93.10.1 交路字第 0930010103 號函核復交通部公路總局於93.7.30 路監牌字第 0931000767 號函「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項」會商結論:
小型車附掛之拖車,經型式認證核定為 鋼架式,為現行公路監理系統並無該型式,建議牽引拖載水上摩托車之拖車,爾後登錄為「置放架」樣式,並請 ARTC 發文修正。
其他
交通部93.6.11交路字第0930036379號、交通部公路總局93.6.18路監牌字第0930024612號函。
交通部公路總局93.5.21路監牌字第0930080092號函「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項」會議記錄結論(2)及(5)。
冷凍、冷藏室及溫度控制器等 設備,考量其為一般廂式載貨車輛,應核定為一般貨車。具有溫度控制器「冷凍機」等設備者登為「冷凍」式;具有保溫惟無冷凍機等設備者登為「冷藏」式。(會商結論 2)
「污油回收車」,依圖示為油罐式,建議登為「污油回收車」。(會商結論 5)
交通部93.11.2交路字第0930011302號函核復同意ARTC於93.9.7召開「車輛安全審驗及檢驗協調小組」會商結論(2):
休閒露 營用之車輛因其使用性質以載客為主,故打造完成車時需以客車底盤打造;其車輛種類(車別)名稱以「大型或小型特種車(露營車)」核定。
以機械式覆蓋裝置(如油壓 鐵板)呈完全覆蓋之砂石專用車,其車身式樣以「硬頂傾卸框式」核定。
車輛之前 端為雙廂式車身、車頂為 帆布覆蓋、車輛之後端為框式車身,其車身式樣以「雙廂式、蓬式、框式」核定。另因其第二車廂歸為載貨空間,故不得設置座位,且載貨空間與駕駛室之空間需有區隔物加以區隔,而座位之核定數目與檢驗需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 條與第 41 條之規定。
車輛之車身有 大面積凹槽,主要使用用 途為承載圓形或圓柱型之物件,其車身式樣以「凹型平板式」核定。
交通部路政司71.02.11第29次公路監理座談會第11項商定事項:
交通部路政司第29次公路監理座談會第11項商定事項函客貨兩用車乘座人數、載重量之核定及牌照申請書之填寫方式。
國產車按路政司核轉之各型車規格表登檢,進口車按核定之總重減空重及乘座人數之重量(按每人55公斤計算)等於載重核算登檢,乘座人數填於新領 牌照登記申請書之座位欄。
廚餘回收車:(車輛研究測試中心93.3.25電傳彙整「車輛安全審驗及檢驗協調小組」對車輛審驗疑義事項處理建議)
該型式車輛 設有昇降輸送機構、儲存槽、粉碎裝置等設備,應符合「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之特種車定義。
備註:二代電腦特殊車種已增加該車輛之特殊車種代碼。
交通部84.7.8交路84字第004282號函:
案由:車輛 裝配修補輪胎專用設備,辦理車輛定 期檢驗時,免拆除車上之修補輪胎專用設備案。
前述車輛 若設備裝配牢固,安全無虞,同意其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空車 重按實際過 磅登錄),為總重不得超過原核定總重,並在行照上加註設備名稱後,其定期檢驗得免拆卸車上之修補輪胎專用設備。(註:車身式樣 登記為「補胎機具」)
交通部86.8.23交路86字第005932號函、交通部公路總局86.9.2(86)路監牌字第39961號函:
案由:水產養殖專用作業車輛,辦理車輛定期檢驗時,免拆除車上水槽箱案。
有關「水產養殖專用作業車輛,辦理車輛定期檢驗時,可否比照輪胎修補業專用服務車,同意免拆除車上水槽箱,並辦理變更登記」乙案,經層報交通部核復「同意比照 辦理」。(註:車身式樣登記為「附水槽」)
交通部89.12.14交路89字第070439號函、交通部公路總局89.12.22(89)路監牌字第8955733號函:
案由:運送玻璃 用之貨車,辦理車輛定期檢驗時,免拆除車上固定椅背式鐵架案。
有關前述車輛運送玻璃用專用設備,請比照交通部84.7.8交路84字第 004282 號函對輪胎修補業專用服務車之規定原則辦理,即「若設備裝配牢固,安全無虞,同意其 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空車重按實際過 磅登錄),為總重不得超過原核定總重,並在行照上加註設備名稱後,其定期檢驗得免拆卸車上之固定椅背式鐵架。(註:車身式樣登記為「置放架」)
交通部94.1.19交路字第0940017354號函、公路總局94.1.24路監牌字第0940003190號函:
案由:使用 FRP 樹脂槽之運輸車輛,定檢時得免附罐槽體證明文件。
使用 FRP 樹脂槽之運輸車輛,可比照貨車裝載補胎機具、玻璃置放架及裝載活魚蝦貨車加裝玻璃纖維水桶等專 用設備之處理模式,檢具貨物完(免)稅證明等相關證件辦理變更登記後,於定期檢驗時免拆卸載桶槽。
交通部94.9.30交路字第0940011131號函、公路總局94.10.12路監牌字第0940044942號函:
案由:自用小貨車車身式樣變更為雙廂式辦理登記案。
有關貴局(台北市政府交通局)函為鴻慶鋼鐵有限公司申請將所屬自用小貨車車身式樣變更為雙廂式彙整意見乙案,原則同意貴局意見,由原廠重新出具車身架裝於該車底盤安全無虞之證明文件後再辦理變更登記。
交通部公路總局95.4.18路監牌字第0950017304號函:
案由:新竹區監理所函報小客車及小客貨車車種檢驗變更疑義案。
有關交通部 91 年 12 月 12 日交路字第 0910012493 號函係交通部核定 ARTC 對小型汽車車種與車身式樣判定原則,非使用中汽車因性質變更,故公路監理單位尚無法依此作為判定車種類別之依據;另彙整高雄市監理處及本局各區監理所意見,咸認不宜同意小客車及小客貨車車種互變。
交通部公路總局96.12.20路監牌字第0960057911號函:
案由:核復新竹所 96 年 11 月 26 日召開之「96 年度第 7 次公路監理車輛工作圈」會議案。(新竹區監理所 96 年 12 月 6 日 竹監車字第 0961004861 號函)
代用小客車車身兩 側固定式翻動座椅可否為面朝前方(折疊後可固定於車身兩側,展開時面向前方)案:依交通部路政司91.3.28 路監台字第 0910407031-2 號函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7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並無限制翻動座椅應面向何方,本案辦理變更應無疑義。(會商結論第 8 案)
(3).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42 條第 1 項第 13 款(90.2.26 修正)規定汽車貨 運專辦搬家業務之車輛,車身顏色應使用純白色,是否溯及既往案:仍請變更為白色始予以檢驗合格。(會商結論第 13 案)
交通部公路總局97.3.24路監牌字第0970010312號函:
案由:核復新竹所97年3月4日召開之「97年度第2次公路監理車輛工作圈」會議案。(新竹區監理所97年3月12日竹監車字第0971001092號函)
拖車車身式樣可否變更案:如不改變 X 軸(車寬方向)及 Y 軸(車長方向)之重心,屬均佈負荷者(如框式、平板式、蓬式、廂式等互換),得准予變更。另附加 配備屬集中負荷 變更者(如吊桿、傾卸機、昇降 機等 )者,不得變更。(會商結論第12 案)
交通部公路總局97.9.12路監牌字第0971004642A號函:
案由: 97 年度第 8 次「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項」會議紀錄案。
旅行式小客貨兩用車不得變更為小貨車。(臨時動議)
交通部公路總局97.9.23路監牌字第0970039409號函:
案由:核復新竹所 97 年 8 月 29 日召開之「97 年度第 5 次公路監理車輛工作圈」會議案。(新竹區監理所 97 年 9 月 10 日 竹監車字第 0971004183 號函)
雙廂式小貨車可否變更為代用小客車案:因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對雙廂式內駕駛座後半部視為載貨空間,應與駕駛座以固定之間隔物 區隔,車窗應裝設金屬欄杆,且不得設置座椅,故不同意變更車種。(會商結論第 9 案)
交通部公路總局 98.1.13 路監牌字第 0980001824 號函、交通部98.1.10交路字第0970062107號函:
案由:使用中小客貨兩用車載貨空間,加裝 LPG 容器或升降機等設備變更檢驗案。 (2).
使用,故使用中小客貨兩用車車輛利用其載貨空間裝置變更使用 LPG 燃料系統容器或加裝升降機等設備,應屬載貨空間裝載用途之運用,其與該車類於核定車種時所應具備符合規定之載貨空間要求並無相悖。
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98.9.2路監牌字第0980005842號函:
案由: 98 年 8 月 21 日召開之 98 年度第 5 次「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項」會議紀錄案。
鈴木 SOLIO 廂式貨車可否變更為代用客車案:因該車輛後方空間狹小,對於承載人員恐有安全疑慮,不宜變更為代用客車。(會商結論第 3 案)
交通部99年1月5日交路字第0990000064號函、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98.12.16車安審字第0980007256號函:
案由:交通部核定 98 年第 8 次「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宜」會議結論案。
「專供用於檢修橋樑車輛之車輛種類及車身式樣」案(註:有關專供用於檢修橋樑之車輛,其車輛種類(車別)及車身是樣應如何核定乙節,經與會單位研商獲致共識,咸建議核定車輛種類(車別)為大型特種(貨)車(高空作業車),主體車身式樣為平板式,副式樣為活動式,附加配備為高空作業設備。),請依規定及本部 93 年 6 月 11 日交路字第 0930036379 函示高空作業車認定原則辦理。
財團 法 人 車輛 安 全 審驗 中 心 99.7.16 車 安審字 第 0990003323、0990003324號函、交通部99年8月26日交路字第990007921號函:
案由:核復 99 年 7 月 14 日召開之 99 年度第 6 次「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項」會議紀錄案。
大貨車 附鉤臂(拉臂)並兼供曳引全拖車,其車輛種類及式樣如何核定:比照前已核定之特種車 (子母式垃圾 車),前車之車輛種類為 「大型特種 (貨)車」、車別為「垃圾 車」、車身式樣為「分離式」;另尾車部份因與一般車輛無 異,比照一般車輛核定車輛種類為「全拖車」、車身式樣為「分離式」。(會商結論第 1 案)
※後續該車輛 辦理檢測、審驗、新領 牌照檢驗及定 期檢驗等,均須附載分離式車廂辦理。
財團 法人車輛 安全審驗 中心99.12.29車安審字 第0990006238號函:
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項」會議紀錄案。
車輛附加瀝青加溫攪拌設備,其車輛種類及車身式樣應如何核定案:本案車輛種類核定為半拖車、審驗機構車身主體式樣核定為槽體式、公路監 理機關車身副式樣核定為蓬式;另本案車輛之槽體具微舉功能,因該裝置非屬一般傾卸裝置,故不核定傾卸功能。(臨時動議第 2 案)
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100.4.7車安審字第1000001281號函:
案由: 100 年 4 月 1 日召開之 100 年度第 3 次「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項」會議紀錄案。
附載儀器執行路面檢 測之小型汽車 附掛 拖車車輛種類(車別)及車身式樣 應如何核定案:本案車輛種類核定為特種輕型/重型拖車,車別核定為路面檢測車,車身式樣核定為廂式。(會議結論第 2 案)
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100.8.4車安審字第1000003556號函:
案由: 100 年 7 月 28 日召開之 100 年度第 6 次「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項」會議紀錄案。
車輛全寬是否可伸縮案:全寬不得具有伸縮之功能。(會議結論第 3 案)
車輛辦理安全審驗之車身主體式樣及副式樣核定案:審驗機構應就該車輛之主體式樣核定,再由公路監理機關加註副式樣 3-。(臨時動議第 1 案)
財團 法人車輛 安全審驗 中心100.11.29 車安審字 第1000005611 號函:
案由: 100 年 11 月 16 日召開之 100 年度第 9 次「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項」會議紀錄案。
槽體式半拖車具有傾卸功能車身式樣核定案:核定為傾卸槽體式半拖車。(會議結論第 3 案)
交通部公路總局101.1.3路監運字第1000063985號函:
案由:汽車貨運業專營搬家業者,其申領營業貨車之車身式樣限制案。
旨案建 議汽車貨運業專營搬家業者之車身式樣應限制為廂式、框式、柵式、蓬式或 多層式,並不 得有冷凍、冷藏 等貨物溫度控制之附加 配備,經函詢中華民國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各監理機關意見後,咸認該業係以運送生活起居之物品(如大型家具、電器、瓦斯.....用品)為主,應無需以冷凍 或冷藏 之型式車輛 運送,故規定不得有冷凍、冷藏等貨物溫度控制之附加 配備,此係屬正常 合理限制範圍。惟有關車身式樣種類 限制部份,經查汽車車身式樣及代 碼一覽表所列車身式樣計 50 餘種,故為利管控營運秩序,以確立汽車貨運業與汽車貨 運業專營搬家業者之區 別,有關汽車貨運業專營搬家業者,其申領營業貨車之車身式樣 應先予限制不得有冷凍、冷藏等貨物溫度控制之附加配備,替補車輛 時亦同,以簡化規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