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篇 車種與車身式樣

3.4 車身式樣、特殊車種及限制使用代碼異動

  1. 「車身式樣、特殊車種及限制使用」增修:(新竹區監理所92.7.18竹監車字第0920010491號函。)
    1. 修改類:
      1. 車身式樣原敞篷轎式修改為「敞篷式」。
      2. 車身式樣原雙層式修改為「多層式」。
      3. 車身式樣原昇降尾門修改為「昇降機」。
      4. 車身式樣原鋼架式修改為「貨櫃架」。
      5. 車身式樣原箱式修改為「廂式」。
      6. 特殊車種之X光檢驗車修改為「放射線檢驗車」。
      7. 特殊車種之文教宣傳車修改為「宣傳車」。

    2. 新增類:
      1. 車身式樣新增「槽式、弧形、凹型、曳引式、活動、硬頂、低床、伸縮、後斜、拖吊設備、置放架、附水槽、分離式」。
      2. 特殊車種新增「刑事偵查車」。
      3. 限制使用新增「社區巡守車」。

    3. 車身式樣代碼之分類:
      1. 形容功能類:原則上僅做外觀形狀及使用功能之描述,不宜單獨使用。
      2. 主體式樣類:為車身式樣主體結構描述。
      3. 附加設備類:主要為附加設備功能說明。

    4. 車身式樣代碼之使用:
      1. 先選定主體式樣代碼。
      2. 如主體式樣不足完整表示,再選擇形容功能類代碼。
      3. 如有附加設備再登載附加設備代碼。
      4. 最多只能登載三個代碼。

      代碼 名稱 說明
      9 曳引式 曳引車、大貨車兼供曳引、小型汽車附掛拖車
      a 槽式 矩形開放式頂蓋裝流體物質之車廂
      b 分離式 車身設備需分離使用者,如子母式垃圾車
      c 弧形 貨廂為弧形者,如船型斗
      d 凹型 為平板式或框式車廂,為裝載捲滾物品、機具等設置凹槽者
      e 硬頂 平板式為搬運機具,後懸部分為下斜者
      h 活動 為多層式置放架、蓬架布等可活動使用者
      i 伸縮 貨櫃架其長度可依使用需要伸縮者
      j 拖吊設備 一般車身附加拖吊設備、救難用鋼索機等
      k 置放架 為貨車廂之分隔物架(如載運玻璃、 經認證之車頂置放架)
      m 附水槽 為貨車共購裝置(固定不得活動及搬運移動者)之水槽

      註:交通部公路總局92.8.26路監牌字第0920036171號函:「二代監理電腦程式部分,數據分公司已修改完成,並於92.8.4正式上線使用。」

  2. 代碼異動說明:
    1. 二代電腦代碼(93.5.27)異動
      1. 依據:交通部 93.6.11 交路字第 0930036379 號、交通部公路總局 93.6.18 路監牌字第 0930024612 號函(交通部公路總局 93.5.21 路監牌字第 0930080092 號函「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項」會議記錄結論(一)、(五)、(六)。
      2. 車身式樣代碼:新增代碼 n(兼供曳引),原於特殊車種之代碼 J1(附掛小拖車)刪除。
      3. 特殊車種代碼:新增代碼 5A(消防救災車)、5B(消防勤務車)、29(高空作業車)、6A(污油回收車)。 註:污油回收車車身式樣登為「油罐式」。

    2. 二代電腦大客車(94.3)代碼異動
      1. 特殊車種:
        1. 原A1遠程客運修改為「國道客運」。
        2. 原A2長途客運修改為「一般公路客運」。
        3. 原B1公車修改為「公營市區客運」。
        4. 原B2民營修改為「民營市區客運」。

      2. 限制事項:
        1. 增加3「禁行高速公路」。
        2. 增加4「應變更交通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