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篇 車種與車身式樣

3.2 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補充認定原則(交通部路政司91.3.28路台監字第0910407031-2號函)

  1. 小客車:
    1. 指載乘人客4輪以上之汽車。
    2. 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客車或座位在24座以下之幼童專用車。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內。
    3. 小客車不得設立位,每一座位不得少於38公分寬、65公分深。但駕駛人座位之寬度不得少於60公分。

  2. 小貨車:
    1. 裝載貨物4輪以上之汽車。
    2. 總重量在3千5百公斤以下之貨車。
    3. 貨車駕駛室每一座位之寬度,不得少於38公分。但駕駛人座位寬度不得少於60公分,連駕駛人座位不得超過3個座位。
    4. 載貨空間在最大利用情況下,其貨台面積需達1平方公尺以上。
    5. 構造及裝置需符合下列規定:
      1. 駕駛座後方之乘車空間在最大利用情況下,所剩餘載貨空間的貨台面積,需大於乘車空間的床面積。
      2. 駕駛座後方之乘車空間在最大利用情況下,所核定之載貨載重量,需大於駕駛座後方核定人數之重量。
      3. 載貨空間設有車頂及側壁者,至少應有一個之貨物裝卸口,縱向及橫向的有效長度至少在 80 公分以上;且其開口投影面積應大於 0.64 平方 公尺 以上。但載貨空 間上 方設有開啟 構造者,其開口部分相對於貨台投影面積應至少在 1 平方公尺以上。
      4. 載客與載貨空間應裝設固定之間隔物區隔,載貨空間之車窗應裝設金屬欄杆。駕駛座後方設有載貨空間時,在駕駛座與載貨空間應裝設固定之間隔物區隔。

  3. 小客貨兩用車:
    1. 指兼載人客及貨物之4輪以上汽車。
    2. 總重量在3千5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並核定載人座位及載重量,其最後一排座椅固定後,後方實際之載貨空間達1立方公尺以上之汽車。
    3. 小客車若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為小客貨兩用車:
      1. 載客與載貨空 間應裝設固定之 間隔物區隔,載貨空 間之車窗應裝設金屬欄杆。

      2. 載人不得超過核定之人數,載貨不得超過核定之載重量,兼載客、貨時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
      3. 至少應有一個之貨物裝卸口,縱向及橫向 的有效長度至少在 80 公分以上;且其開口投影面積應大於 0.64 平方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