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篇 其他
23.1 拖車標識牌及車身(架)號碼打刻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7,96.12.17發布增訂)
- 拖車標識牌應以銅合金或不鏽鋼板製作,規格及內容如圖一,字體應端正、清晰、明確,採用銲接或鉚接方式固定於車架上,其銲接之位置如圖二、三及四。
- 拖車應於標識牌下方之車身(架)上打刻車身(架)號碼,其車身(架)號碼內容應包含型式代號及流水號碼。
- 車身(架)號碼打刻之字體限長 0.9 公分、寬 0.6 公分以上,字體應端正、清晰、明確。
- 自中華民國88年9月1日起,國內產製者以出廠日為準,進口者以裝船日為準,拖車應依本規定打刻車身(架)號碼及銲接或鉚接標識牌。
- 使用中拖車之車身(架)號碼打刻位置不符合本規定者,應於89年1月1日前,委請汽車修理廠或拖車製造廠,依本規定之打刻位置及字體打刻「拖車使用證」上所登載之車身(架)號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