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篇 機車
22.3 車輛檢驗
- 定期及臨時檢驗
-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標準依申請牌照檢驗規定辦理。
- 機器腳踏車臨時檢驗之標準,依申請牌照檢驗之規定。
- 領有牌照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自中華民國92年1月1日起,其出廠年份未滿5年者免予定期檢驗,5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至少檢驗1次,10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2次。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所有人應於指定日期前後1個月內持行車執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檢驗。
- 已領牌照之普通重型及輕型機器腳踏車實施臨時檢驗。
- 申請牌照檢驗檢驗項目及標準:
- 引擎或車身號碼與來歷憑證相符。
- 前後煞車效能合於規定(註:以空車乘坐駕駛人 1 人試驗,(1)車重(以空車重量計算)之 60% 以上,(2)軸重之 60% 以上)。
- 前後輪左右偏差合於規定(註:在 1 公分以內)。
- 各種喇叭合於規定且不得裝設可發出不同音調之喇叭。
- 各種燈光與標誌應符合附件7規定。
- 車輛型式、顏色與紀錄相符。
- 左右兩側之照後鏡、擋泥板合於規定。
- 各部機件齊全作用正常。
- 不得加掛邊車。
- 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車輛空重(含電池)應在 70 公斤以下。
- 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之輪胎直徑應在 300 公釐以上,420 公釐以下,輪胎寬度應在 75 公釐以上,100 公釐以下。
- 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之超速斷電功能應合於車速超過每小時 45 公里,電動機電源應能於 3 秒內自動暫停供電之規定。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之故障斷電功能應合於控制系統超速訊號輸入線短路或斷路,3 秒內電動機電源應能自動斷電之規定。
- 車輛尺度應合於第38條規定。
- 機車型號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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