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篇 特製車

21.2 特製車相關行政命令

  1. 加裝昇降座椅或昇降設備殘障特製車
    1. 交通部87.3.13交路87字第017320號函、財政部87.3.5台財稅字第 871932212 號函、內政部87.2.24台(87)內社字第 8776665 號函:
      1. 案由:加裝昇降座椅或昇降設備以供殘障者上下車使用之汽車(非加裝輔助器具供殘障者駕駛操作之汽車),可否以殘障特製車辦理登檢並以團體名義申請案。
      2. 車身式樣為轎式或廂式之客車或客貨兩用車,加裝昇降座椅或昇降設備以供殘障者上下車使用之汽車(非加裝輔助器具供殘障者駕駛操作之汽車),轉准內政部前揭函復,同意於取得社政單位出具係專供載運殘障者使用證明後,得以殘障特製車辦理登檢並准以團體名義申請之。
      3. 至於該等特種車可否免徵牌照稅乙節,經轉財政部前揭函復略以:「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規定,專供殘障者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之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本案加裝昇降座椅或昇降設備之汽車,如經查明係專供殘障者使用,自可適用上開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請參考。

    2. 交通部93.8.30交路字第 0930008804 號、財政部93.8.5台財稅字第 09300383580 號、內政部93.7.30台內設字第 0930028540 號函:
      1. 案由:以個人非殘障者名義申領「小型自用客車或客貨兩用車」加裝昇降座椅或昇降設備,以供載運身心障礙者使用登檢領照案。
      2. 以個人非殘障者名義申領「小型自用客車或客貨兩用車」加裝昇降座椅或昇降設備,以供載運身心障礙者使用,得比照交通部87.3.13交路87字第017320號函辦理登檢領照。該等車輛得否免徵牌照稅乙節,本案車輛如經查明係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需車輛所有人與身心障礙者有親屬關係,且為同一戶口名簿之成員,或於同一地址辦理分戶設籍者,始有免稅規定之適 用。
    3. 交通部95.5.12交路字第 0950032078 號函:
      1. 案由:醫療院所自備接駁車加裝昇降座椅或昇降設備供身心障礙者上下車之車輛,可否以身心障礙特製車登檢案。
      2. 基於照顧身心障礙者之立場,醫療院所接駁車輛倘取得其主管機關及社政單位出具同意證明文件後,得由該醫療院所以身心障礙特製車登檢領照,該類車輛建議於公路監理二代系統車籍檔「特殊車種」欄位登為「11特製車」、「車身式樣」欄位登為「A廂式N昇降機」;另醫療院所以租用車輛辦理接駁服務者,宜由社政單位依雙方租賃關係出具核准證明憑以辦理。

    4. 交通部96.1.10交路字第 0950064183 號函:
      1. 案由:臺中縣政府建議非由社政單位核准立案之相關機構或團體申請加裝昇降座椅或昇降設備之汽車,可否免由社政單位出具專供載運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證明,改由應取得主管單位出具該項證明案。
      2. 查為利身心障礙者搭乘使用,現行一般車輛加裝昇降設備,如無涉特種車登載,無須社政單位出具專供載運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車輛之證明,即可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檢驗登記。
      3. 惟如車輛加裝昇降設備欲變更為特種車,因涉及免稅情事,轉據財政部意見略以:「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項款之立法旨意,係配合社會福利政策,而非僅以落實照顧身心障礙者為目的,且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需社政機關出具證明乃上開法條所明定。爰若准如所建議改由非社政機關出具該項證明或開放由非身心障礙機構提出申請,則於渠取得特製車牌照,申請免稅時勢將造成稅法適用上困擾。」,故擬以特種車登記者,仍應維持現行繳交社政機關出具證明之作法。

    5. 交通部96.2.26交路字第 0960020274 號函:
      1. 案由: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函詢小客車租賃業以其領有營業牌照車輛申請加裝昇降座椅或昇降設備,以供租車人租車需要者,可否免由社政單位出具專供載運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證明案。
      2. 查為利身心障礙者搭乘使用,現行一般車輛加裝昇降設備,如無涉特種車登載,無須社政單位出具專供載運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車輛之證明,即可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檢驗登記。
      3. 本案仍應依交通部96.1.10交路字第 0950064183 號函規定辦理。

    6. 交通部99.3.19交路字第0990022757號函、交通部公路總局99.3.24路監牌字第 0990012937 號函:
      1. 案由:公司行號得領用身心障礙特製車案(供身心障礙員工自行駕車)。
      2. 交通部核復:同意依本局99年度第1次公路監理車輛管理工作圈會議獲致之「公司行號名下登記之車輛可變更為身心障礙特製車」原則共識辦理。

      註:旨揭工作圈會議決議:「基於照顧身心障礙人士,本案若可提具身心障礙員工相關證明文件者,原則同意公司、行號名下登記之車輛可變更為身心障礙特製車。」

  2. 殘障子母車(輪椅直上式機車)
    1. 交通部87.5.13交路87字第003780號函:
      為顧及身心障礙人士行的權益及行車安全,該等人士使用之身心障礙子母車(輪椅直上式機車)需經合法改裝業者改裝,公路監理機關受理其登檢領照或變更登記時,需在查驗其車輛改裝說明書;其改裝結構安全,應由改裝工廠負責。惟仍應於變更登記表填註變更情形,以玆便民並兼顧車籍管理。
    2. 交通部91.12.12交路字第0910064318號函:
      為顧及身心障礙人士之權益,有關該等人士使用之殘障子母車,同意免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全寬之限制。
    3. 內政部93.12.9台內社字第 0930044383 號函、交通部93.12.20交路字第 0930066206 號函:
      1. 案由:台北市交通局詢問能否以團體名義申請改裝直上型身障機車以供身心障礙者使用。
      2. 依據貴部(交通部)87.4.14召開研商「身心障礙人士使用之身心障礙子母車(輪椅直上式機車)登檢領照事宜」會議所獲共識,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身心障礙子母車(輪椅直上式機車)經合法改裝,得以個人名義申請辦理登檢領照,本案財團法人第一社會福利基金會領登記之普通重型機車,如經合法改裝專供領有機車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使用,為維護身心障礙人士交通權益及行車安全,建議得依上開原則同意辦理。

  3. 其他規定
    1. 公路局81.10.20監 81-414-1-502 號函、財政部81.9.29臺財稅字第 810371978 號函:
      已稅車輛改(加)裝作為殘障專用車輛,其改裝部份免徵貨物稅。
    2. 經濟部商業司94.11.2經商6字第09402171540號函:
      從事殘障用汽、機車及其零件之製造、加工、買賣及維修業務,依「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係分別歸屬於「CD01030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CD01040機車及其零件製造業」、「F114010汽車批發業」、「F114020機車批發業」、「F214010汽車零售業」、「F214020機車零售業」、「F214030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JA01010汽車修理業」、「JA02020機車修理業」
    3. 交通部83.4.1交路83字第011473號函:
      基於政府照顧殘障同胞行的便利,同意貴處意見,蕭員之機車依規定程序加裝變速器,倒檔等輔助裝置並加裝倒車安全警示裝置後變更為殘障特製車並限個人專用。(交通部公路總局97.12.23路監牌字第 0970054622 號函核復新竹所97年11月26日召開之「97年度第6次公路監理車輛工作圈」會議(新竹區監理所97年12月12日竹監車字第 0971006018 號函)會商結論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