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篇 特製車

21.1 身心障礙者報考汽、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相關規定

  1. 第8條:
    1. 特製車之改裝,應由經政府登記合格之汽機車修理業或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或機車及其零件製造業或領有工廠登記證,其主要產品包括殘障車輛裝配、承修等業者為之。
    2. 改裝說明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1. 改裝說明圖:牌照號碼(未領牌新車免)、廠牌、型式、出廠年月、車身或引擎號碼、車主資料。
      2. 改裝部位及方法(含改裝零件及材質說明)。
      3. 改裝日期。
      4. 改裝廠商負責人、改裝者之簽章。

  2. 第9條:特製車之檢驗及領照程序
    1. 車主填具汽車變更登記書,並檢附左列證件逕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檢驗變更手續。
      1. 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2. 行車執照。
      3. 汽車改裝說明書(機器腳踏車免附)。
      4. 車輛改裝之合法業者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2. 公路監理機關同意辦理變更登記後,應於行車執照上記載特製車改裝部位。

  3. 第10條:
    特製車如欲變更為一般車輛時,於折除原改裝之特殊裝備後,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與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