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篇 小型汽車及附掛拖車

20.2 實車檢驗

  1. 小型汽車檢驗重點:
    1. 小型汽車附掛拖車變更審查合格證明正本。(應在有效期限內)
    2. 聯結裝置合格標識(即CC-MARK)。

    3. 聯結裝置安裝證明文件(左列項目擇一提出):
      1. 甲種或乙種汽車修理廠出具之安裝證明。
      2. 進口車代理商出具之國外原汽車製造廠安裝證明。
      3. 國產車製造廠出具之安裝證明。
    4. 逐車查驗聯結裝置是否安裝牢靠、小型汽車燈光(或含煞車)線路連接佈線與接頭界面是否安全無慮。
    5. 聯結裝置不得遮蔽號牌。
    6. 統一發票。

  2. 附掛拖車查驗重點:
    1.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
    2. 聯結裝置合格標識(即CC-MARK)。
    3. 聯結裝置應有安全鏈條或安全鋼索。
    4. 前後端尖角:拖車在距地高1.8公尺以下之前後端尖角必須製成 45 度倒角或半徑值為 5 公分以上之圓弧,或以適當包覆方式防護。
    5. 側面突出物:拖車在距地高 1.8 公尺以下部份,其側面突出物之突出量應為 5 公分以下,並應以製成圓弧或製成 45 度倒角,或以適當包覆方式防護。

  3. 行照及拖車使用證登記:
    1. 小型汽車:行照登錄「附掛小拖車」(已修正,詳第2點說明)及「限掛○○公噸以下拖車」。
    2. 交通部公路總局93.5.13路監牌字第 0930019415 號函、交通部93.5.10交路字第 0930033675 號函:
      1. 使用中自用小客車變更登記為可附掛拖車,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之「特殊車種」欄位不登為「附掛小拖車」,而改於「車身式樣」欄位加註「兼供曳引」,以維持原車輛檢驗週期。
      2. 二代電腦於93.5.27修改:車身式樣增加代碼n(兼供曳引),原於特殊車種之代碼J1(附掛小拖車)刪除。
    3. 附掛拖車:總重量在750公斤以下登錄「自用小型輕拖車」;總重量在 750 公斤以上登錄「自用小型重拖車」。
    4. 交通部93.10.1交路字第 0930010103 號函:
      1. 核復交通部公路總局於93.7.30路監牌字第 0931000767 號函「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項」會商結論。
      2. 小型車附掛之拖車,經型式認證核定為鋼架式,為現行公路監理系統並無該型式,建議牽引拖載水上摩托車之拖車,爾後登錄為「置放架」樣式,並請ARTC發文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