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篇 量測實務
2.3 車高之量測
丈量方法:
自地面至車身最高點之高度。
注意事項:
車輛之車頂裝置輪廓邊界標示燈、車頂燈,為車身之最高點、其燈具(含燈座)未超過10公分者,可不計入車高之量測範圍。
汽車之可動部份,如門、引擎蓋、行李廂蓋、擾流板、通風蓋、車頂氣窗或天窗等均應關閉後量測。
車頭之遮陽板或擾流板,如其為軟質(或彈性)材質且不易碎裂造成人員傷害,可視為活動件,不計入車高之量測範圍。如為硬質材質,如FRP或金屬,則應依前項之方式進行量測。
交通部92.2.6交路字第0920019729號函、交通部公路總局92.1.24路監牌字第0920082856號函:
使用中車輛(含牌照吊、繳、註銷重領者)加裝設備後車高逾3.5公尺之檢驗登記,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16款及第17款規定檢附:
案由:車廂伸縮式大貨車車高登記。
車廂高度可上下伸縮之大貨車,應以最高高度登記,除不得違反全高規定外,並應登記其伸縮範圍尺寸。
交通部93.2.16交路字第0930019060號函:
傾斜穩定度合於規定之證明文件。(交通部授權ARTC檢測,ARTC已自93.4.13起受理申請)
汽車底盤製造廠之符合安全書面證明文件,特種設備應符合規定,並取得合法車身打造工廠之施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