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篇 量測實務

2.1 車長之量測

  1. 丈量方法:自前保險桿至車尾最末端之長度。




  2. 注意事項:

    1. 所有車輛之固定件,除照後鏡、照地鏡片、牌照、牌照架、天線外,均納入車長之量測範圍。

    2. 半拖車之車長量測:將半拖車之輔助腳架,調升至車體(主結構)水平狀態下,進行量測。

    3. 全拖車之車長量測:將全拖車之曳引機構,調升至與掛勾中心線垂直之狀態下,進行量測。

  3. 全長之限制

    1. 大客車不得超過12.2公尺。

    2. 大貨車不得超過11公尺。

    3. 全聯結車不得超過20公尺。

    4. 半聯結車不得超過18公尺。

    5. 小型車附掛之拖車不得超過7公尺。

    6. 汽缸總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之機器腳踏車不得超過4公尺;汽缸總排氣量未滿550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不得超過2.5公尺。

  4. 交通部92.5.8交路字第0920033599號函:

    1. 案由:車輛進口後,經核准變更長度規格者,應於車籍資料「限制事項」欄位加註「全長已變更」字樣,以保障車主權益。

    2. 核復交通部公路總局於92.4.22路監牌字第0920082875號函「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項」會議記錄。(商討結論第4項)

    3. 交通部公路總局92.2.25交路字第0920001708號函,針對進口商進口 之車輛,為符合國內法規變更相關車型規格,經ARTC審驗合格,同一申請者僅以一次為限;另為使相關文件明示該等車輛係經自行變更規格,應研議於公路監理電腦作業與登記書表或行車執照予以註記,俾維消費者權益。例:機器腳踏車車長原廠設計為255公分,經變更後為250公分。

      ※註:實際電腦畫面係登錄於「特殊車種」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