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篇 罐槽體車

19.3 高壓罐槽體車相關規定

  1.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相關規定(93.10.20)
    1. 第153條:
      1. 高壓氣體容器經構造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檢查合格證(附表39、附表39之1)及在高壓氣體容器明細表上加蓋構造檢查合格戳記(附表34),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並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但固定於車輛之高壓氣體容器,應經組裝完成並固定於車架後,始得核發檢查合格證。
      2. 前項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依第155條規定。
    2. 第154條:
      雇主於高壓氣體容器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1 個月,應填具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40)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
    3. 第155條:
      1. 高壓氣體容器之定期檢查,應依左列規定一併實施內外部檢查:
        1. 自構造檢查合格日起算未滿 15 年者,每 5 年檢查1次以上。
        2. 自構造檢查合格日起算 15 年以上未滿 20 年者,每 2 年檢查1次以上。
        3. 自構造檢查合格日起算 20 年以上者,每年檢查1次以上。
      2. 固定於車輛之高壓氣體容器應每年實施外部檢查1次,內部檢查期限依前項規定辦理。
      3. 無縫高壓氣體容器應每 5 年實施內外部檢查1次,如為固定於車輛者,應每年實施外部檢查1次。
      4. 高壓氣體容器屬國外進口,致未實施構造檢查者,構造檢查合格日以製造日期認定之。
        高壓氣體容器檢查合格證(正面)
  2. 高壓罐槽體代行檢查機構
    1. 資料來源:勞委會網站http://www.cla.gov.tw。(註:現在已改為勞動部 http://www.mol.gov.tw)
    2. 委託代行檢查機構資料一覽表(資料時間:98.12.31)
      單位名稱 地址 電話 檢查種類 檢查項目 檢查責任區域
      中華鍋爐協會 桃園縣桃園市春日路1492號4樓 03-3163395 起重機具升降機具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 熔接檢查構造檢查重新檢查變更檢查竣工檢查定期檢查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 臺北市、臺北縣、基隆市、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花蓮縣、連江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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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 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4樓之9 07-3333801 起重機具升降機具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 熔接檢查構造檢查重新檢查變更檢查竣工檢查定期檢查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 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臺南縣、高雄縣、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