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篇 LPG及CNG汽車
15.5 其他函示
- 交通部公路總局97.12.23路監牌字第 0970054622 號函:
- 案由:核復新竹所97年11月26日召開之「97年度第6次公路監理車輛工作圈」會議案。(新竹區監理所97年12月12日竹監車字第 0971006018 號函)
- 液化石油氣容器「產品編號」填寫格式案:編碼方式第1、2碼:容器鋼瓶製造廠之英文名稱代號;第3、4碼:容器鋼瓶製造年份;第5、6碼:容器鋼瓶製造月份;第7至11碼:容器鋼瓶製造序號。(會商結論1)
- 改裝使用LPG/汽油車輛辦理檢驗時檢附之改裝廠檢測合格證明,部份改裝廠所附格式並非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9格式案:改裝使用LPG/汽油車、於改裝完成時應檢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9格式檢驗紀錄表,否則不受理變更檢驗。(會商結論2)
- 液化石油氣容器編號重複之LPG車輛應召回臨檢,相關配套措施案:如附件。(會商結論3)
- 計程車新領牌照,同時辦理變更(汽油/LPG)燃料系統,免再繳納變更檢驗費,是否可行案:為配合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制度,新車領牌時之各項資料應與車輛審驗合格證明登載內容相符,車輛式樣(或加、改裝附屬設備)變更,應先領牌後再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故仍須在繳納變更檢驗費。(會商結論4)
- 交通部公路總局98.2.12路監牌字第 0981000193 號函:
- 案由:本局98年2月10日召開之「研商油氣(LPG)雙燃料車液化石油氣容器號碼統一填寫格式」會議紀錄案。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9「液化石油氣汽車改裝完成檢驗合格紀錄表」之液化石油氣容器號碼填寫格式共11碼,
第1、2碼:容器鋼瓶製造廠之英文名或英文代號(向榮:SR、怡誠:LN、宇兆:YJ),若有新增容器鋼瓶製造廠,請改裝業者宣告英文代號,通知本局轉知各監理單位。
第3、4碼:容器鋼瓶製造西元年份之後2碼。
第5、6碼:容器鋼瓶製造月(01~12)。第7~11碼:容器鋼瓶製造序號(有5欄位,若僅有3碼或4碼者,填寫後面欄位,其餘加「-」)。範例如下:(會商結論1)
FT081100001
FT0811-0001
FT0811--001
- 請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於98年3月1日前完成修改程式,俾利二代公路監理系統勾稽液化石油氣容器號碼。(會商結論2)
- 二代公路監理電腦之登記格式程式若修改完成後,自98年3月1日起各監理單位受理新領牌照或變更為油氣(LPG)雙燃料車之液化石油氣容器號碼登錄電腦列管。對於已變更為油氣(LPG)雙燃料車之使用中車輛,最遲應於99年3月1日前登錄至二代公路監理系統,若逾期仍未登錄,列為檢驗不合格。(會商結論3)
- 代檢廠受理油氣(LPG)雙燃料系統定期檢驗時,對於二代公路監理系統尚未登錄液化石油氣容器號碼之車輛,應將該車檢附之定檢紀錄表影本送至監理單位,俾利監理單位登錄至二代公路監理系統,若公路監理單位發現有問題,應辦理召回臨檢;另對於二代公路監理電腦系統已登錄液化石油氣容器號碼之車輛,應查驗二代公路監理系統及該車容器號碼使否一致,若不一致,應請該車至公路監理單位依規定辦理變更。(會商結論4)



- 交通部公路總局98.6.9路監牌字第 0981003717 號函:
- 案由:本局98年6月3日召開之「液化石油氣容器號碼登錄作業相關事宜會議」會議紀錄案。(摘要)
- 部分早期改裝之車輛尚在使用,該車輛使用「油氣(LPG)雙燃料車液化石油氣容器號碼統一填寫格式」會議紀錄未列之廠牌填寫方式:
- 液化石油氣容器廠牌及其代碼如附表。後續若有補充或新增廠牌者,請公路監理單位或LPG車合格改裝廠傳真相關資料至本局監理組牌照科,由牌照科向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或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確認後,訂定液化石油氣容器廠牌代碼,俾利各公路監理單位登錄。
- 若液化石油氣容器廠牌未列者,經查係通過審驗者,公路監理單位及代檢廠仍應辦理定期檢驗,留下相關資料紀錄,於廠牌代碼確認後登錄。
| LPG容器廠牌 | LPG容器標示板 所載廠牌名稱 | 填寫代碼
|
|---|
| 昇運 | WVM | WV
|
| 上右 | WVM | WV
|
| 聯成 | MCMILLAN | MC
|
| 金賞 | MCMILLAN | MC
|
| 斯本琳 | AIR VESS (MCMILLAN) | AV
|
| 尚運 | CJ | CJ
|
| 穎億 | PCI | PC
|
| 新動利 | GGL | GG
|
| 宇兆 | YEU JAW | YJ
|
| 旺鼎福 | WDPC | WD
|
| 向榮 | SR | SR
|
| HCA | HC
|
| 藍天 | SKY AIR | SA
|
| 台塑 | STAKO | ST
|
| GGL | GG
|
| 怡誠 | LNT | LN
|
| APA | AP
|
| SprintGas | SG
|
- 出廠年月之登錄依照液化石油氣容器標示板之標示內容:
- 標示板標示製造年為西元年4碼者,填寫西元年末 2 碼(即本局98年2月10日研商「油氣雙燃料車液化石油氣容器號碼統一填寫格式」會議紀錄會議結論一之填寫方式)。
- 標示板標示製造年為民國年 2 碼者,填寫民國年 2 碼。
- 標示板標示製造年為西元年 2 碼者,填寫西元年 2 碼。
- 若標示板標示出廠年月為月份在前年份在後者,填寫資料仍應先填寫年份再填寫月份。
- 若標示板僅標示出廠年者,出廠月以 00 表示。
- 液化石油氣容器鋼瓶製造序號超過 5 碼者,填寫末 5 碼。
- LPG定檢合格紀錄表登錄時,要不要與原變更資料比對:
- 液化石油氣容器號碼初次以車上實際的容器號碼登錄。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將液化石油氣容器列為應施檢驗項目,惟至今尚未有備胎筒型式之液化石油氣容器通過零組件檢驗,目前雖有部分送檢驗,應俟將來通過檢驗後,才可依相關規定登錄。
- 若液化石油氣容器號碼重複至無法登錄,應查明原因,經查明無誤,由各公路監理單位資訊室洽請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協助個案處理液化石油氣容器號碼登錄。
- 液化石油氣容器號碼與原登錄二代公路監理系統之資料不符如何做後續動作:
- 液化石油氣容器更換時,容器廠牌應與原登錄二代公路監理系統之廠牌相同,檢附證件參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惟安審證明得免附。
- 液化石油氣容器更換與原登錄二代公路監理系統之廠牌不同時,檢附證件參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
- 交通部99.3.1交路字第 0990021548 號函:
- 案由:車廠新車改裝液化石油氣容器(LPG)燃料系統其變更檢驗登記可併新領牌照同時辦理之作業原則案。(摘要)
- 本案既經公路監理機關於本(99)年第1次公路監理車輛管理工作圈會議研商並獲致共識,建議依本部84年7月15日交路84字第 004479 號函說明二辦理外,並應對照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所登錄之各項規格重新繕寫於另一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且將原新車出廠之牌照登記書另訂於檯帳一併收繳之作業原則乙節,本部同意照辦,請轉行公路監理機關依據辦理。
註:交通部84年7月15日交路84字第 004479 號函說明二:「基於簡政便民原則,...車輛若備齊所有相關證件(包括汽油車領牌及改裝液化石油氣汽車變更登記應具備之證件),得一次向監理機關辦理檢驗及申領牌照相關事宜,惟其出廠日期之登錄,仍應依規定以汽油車出廠證明上記載之原出廠日期為登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