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篇 LPG及CNG汽車
15.1 變更檢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95.6.30增訂)
應符合「汽車變更使用液化石油氣燃料系統車型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驗作業要點」之規定,並繳驗下列證件:
- 改裝完成檢驗合格紀錄表(格式如附件9)。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工廠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並加蓋公司章,其營業項目應列有液化石油氣汽車改裝。
- 負責改裝技術人員證件影本並蓋公司章(政府機關舉辦之液化石油氣汽車課程講習合格證件)。
- 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檢測合格證件影本並加蓋公司章(同改裝廠、同廠牌、同型式)。
- 改(加)裝設備完(免)稅證件。
變更使用壓縮天然氣為燃料者(含單、雙燃料),應檢附逐車經車輛專業機構依附件13規定檢測之天然氣燃料系統審驗合格報告及改(加)裝設備完(免)稅證件。
※註: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目前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