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篇 砂石專用車

13.5 其他函示

  1. 交通部91.12.30交路字第 09100069399 號函:
    1. 案由:裝載整體大理石等是否需使用砂石專用車案。
    2. 本案既經彙整相關機關意見,咸認整體大理石、花崗石等,因其屬整體物,與一般砂石、土方有別,故本案同意貴局意見,裝載上述物體可排除使用砂石專用車之限制;惟其裝載仍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 章汽車裝載行駛相關規定載運。

  2. 交通部93.10.21交路字第 0930010839 號函:
    1. 案由:台東地方法院函詢何謂「砂石標示車」、「砂石專用車」及載運30 公分以下之鵝卵石而不含砂土,是否合於上開「砂石」之規定案。
    2. 為遵照行政院頒砂石安全管理方案,將砂石車貨廂標準化,逐步建立「專用車輛制度」,加強管理砂石車超載問題,本部85年5月9日交路85字第002729號函頒「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車輛登領砂石車標示牌及超載取締作業規定」,對於專供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大貨車及傾卸式半拖車,其貨廂容積、車斗外框顏色、覆蓋方式、加漆牌照號碼等符合前開規定者,發給砂石車標示牌懸掛之,該等車輛即為「砂石標示車」。
    3. 依本部於90年6月1日交路90 字第00590811 號函示,自90年9月1日起,不再核發砂石標示牌,屆時起裝載砂石、土方車輛登檢為砂石專用車者,應依「砂石專用車貨廂標示規定」及「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車輛登檢砂石專用車作業規定」之規定辦理(91年5月31日修正為「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另對於已登檢合格之砂石標示車但尚未登檢為砂石專用車者,91年6月1日起於定期檢驗屆期前,視同為砂石專用車。另依本部91年5月28日交路字第0910005198 號函略為:為推動砂石專用車制度,現行已登領標示牌之砂石車,如合於相關規定,原則即予轉檔變更為砂石專用車。
    4. 有關 30 公分以下之鵝卵石是否符合「砂石」之規定乙節,查土石採取法第4條第1款業明文規定,土石指礦業法第3條所列各礦以外土、砂、礫及石等天然資源。鵝卵石應屬前開規定後段所稱「石」等天然資源;另經濟部礦物局對砂石礦物所為說明影附如附件,亦明確說明砂石為砂礫「卵石」之總稱,請參考。

  3. 交通部 95.10.05交路字第 0950051908 號函:
    1. 案由:宜蘭地方法院函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所指「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乾拌水泥砂是否適用案。
    2. 經查所稱乾拌水泥砂既為砂石與水泥混合物,且應是以砂石為主要組,故本部認應有上開條例條文規定之適用。

  4. 交通部96.07.25交路字第 0960042856 號函:
    1. 案由:「袋裝乾拌水泥砂」是否需使用砂石專用車案。
    2. 本案貴局(公路總局)彙徵相關單位意見,綜認「袋裝乾拌水泥砂」因屬袋裝貨物,其袋裝後外觀無砂石、土方之特性,亦無漏飛散之虞,且與一般砂石土方之裝卸、載運方式顯有差異,建議無強制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輛之必要乙節,經核尚無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之立法意旨,本部同意所提見解。
    3. 惟乾拌水泥砂如非屬以袋裝分裝載運者,則仍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規定之適用,並予說明。

  5. 交通部公路總局97.12.1路監牌字第 0970051536 號函:
    1. 案由:砂石傾卸式車廂內配合舊型千斤頂之操作空間所留之突出物,於修換為新的千斤頂後,無須再留置該突出物之檢驗案。
    2. 本案原車廂內突出物修平後,若其貨廂內框尺寸不變,及其容積符合砂石專用車或砂石專用車(標)容積規定,得檢具發票辦理變更車重登記,另若實磅車重在登記車重正負 2%、至多 200 公斤範圍內則逕予檢驗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