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篇 幼童專用車

12.4 臺北縣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暨社教機構學生幼童交通車管理要點摘要(臺北縣政府91.6.24北府教社字第 0910220261 號函)

  1. 適用範圍
    臺北縣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及經臺北縣政府核准立案之補習班、安親班自備之學生交通車及在臺北縣政府辦理立案之幼稚園、托兒所之幼童專用車。
  2. 權責機關
    1. 教育局、社會局辦理事項:
      1. 申請購置交通車同意書之核發。
      2. 辦理交通車保養及駕駛人管理之督導事項。
      3. 交通車過戶後之備查事項。
      4. 交通車行駛路線、上下車地點及因特殊需要駛出報備路線之備查事項。
    2. 監理所辦理事項:
      1. 交通車購置之審核及發照事項。
      2. 交通車定期檢驗及臨時檢驗事項。
      3. 交通車車身顏色、標誌之檢驗事項。
      4. 交通車保養紀錄卡之輔導建立及查驗事項。
      5. 其他配合教育、社政機關辦理交通車管理、督導及檢查事項。

  3. 申領牌照
    1. 應檢附下列單位同意書:
      1. 學校、補習班及幼稚園應經教育局同意。
      2. 托兒所、安親班應經社會局同意。
    2. 幼稚園、托兒所幼童專用車應以新車為限。
    3. 幼稚園、托兒所載送幼童以幼童專用車為限,不得使用他種車輛替代。但在本要點實施前(91.6.24)已以幼稚園、托兒所名義登記領照之小客車或客貨兩用車,經檢驗合格後變更為幼童專用車。
    4. 交通車每日應自行保養,每半年應至合格之甲、乙種汽車修車修理廠實施三級以上保養,並於保養紀錄卡載明以備檢查。學校自設保養人員及設備,經公路局監理所(站)查核符合乙種汽車修理業標準者,得自行辦理交通車之保養事宜。

  4. 車身標誌及顏色
    1. 補習班及安親班自備之交通車、幼童專用車,應於駕駛座兩邊外側加漆政府立案字號。
    2. 車身兩側校(班)名,由車頭至車尾方向加漆。
    3. 各級學校(含幼稚園、托兒所)校車之顏色及標誌設置標準,如圖所示。
    4. 另經洽臺北縣政府,補習班及安親班自備之交通車僅需加漆政府立案字號及校(班)名,無需依該標準之顏色配置及加漆標誌,行照亦無需登記為校車或幼童專用車。

    ※圖示說明:
    1. 車身之顏色:
      1. 紅色。
      2. 黃色。
      3. 綠色。

    2. 車身標誌以深紅、深黃相間配色。
    3. 車身前後方之標誌寬度為車寬之二分之一。
    4. 車身兩側之標誌寬度為車長之六分之一。
    5. 車身兩側校(班)名,應由車頭至車尾方向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