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篇 幼童專用車

12.3 其他相關規定

  1. 滅火器
    1. 幼童專用車應備有合於規定之滅火器,其規定如附件五,並自中華民國93年3月1日起所使用之滅火器應為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汽車用滅火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
    2. 幼童專用車應備有合於規定之滅火器,其規定如附件五,並自中華民國93年10月1日起,使用之滅火器應為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汽車用滅火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1)
    3. 詳見滅火器篇。

  2. 免查貨物稅
    使用中幼童車應依規定改裝座椅,如座位數變更,基於該項改裝屬強制性,免查驗貨物稅補(免)徵證明。(交通部90.9.11交路90字第 055526 號函)
  3. 客貨兩用車不得變更為幼童專用車
    本案經彙徵教育部、內政部(地方政府)及ARTC 等單位意見,並獲內政部兒童局及主管幼童專用車之各縣市政府一致建議:「為維幼童乘坐幼童專用車安全,不宜以廂式客貨兩用車改裝為幼童專用車使用。」查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6 款,已明文區分該兩車種之不同用途,及為避免造成地方自治法規相扞格,故現行規定仍宜維持。(交通部93.12.7交路字第 0930012601 號函)
  4. 幼童專用車之反光貼紙三角形前端黏貼位置
    幼童專用車之反光貼紙,其三角形前端黏貼位置應否垂直通過輪胎位置鋼圈,經各單位意見: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並無黏貼位置規定,惟仍應符合各縣市政府幼童專用車管理法令規定。(交通部公路總局96.10.1路監牌字第 0961006258A 號函96.9.14第 5 次「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項」會議紀錄結論(八))
  5. 幼童專用車右側踏板階梯檢驗原則:
    有關91年以前未經型式審驗之幼童專用車得加裝右側階梯踏板之檢驗原則如下:(交通部96.11.30交路字第 0960011363 號函核復96年度第5次「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項」會議紀錄(交通部公路總局96.10.1路監牌字第 0961006258A 號函)臨時動議(五))
    1. 查有關幼童專用車加裝右側階梯踏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已有明確規範,爰本項事屬車輛設備變更檢驗實務,仍請自本權責核處。
    2. 另建議修法規範97年7月1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幼童專用車其右側踏板應強制規定為活動式踏板乙節,查上開規定就幼童專用車其右側踏板之高度及其限制已有明文規範,尚無再修法強制規定踏板型式之必要。

  6. 交通部公路總局97.6.26路監牌字第 0970025717 號函、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97.6.16(97)福六(顧服)字第 F08075 號函:
    1. 案由: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所製造PVT125-1AA已附完整駕駛室底盤車,打造為廂式幼童專用車【安審(96)字第1752號】,其車身號碼變更打刻位置及作法案。
    2. 本案係因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生產PVT125-1AA底盤車款,因顧客自行打造幼童專用車所需,將原始打刻於左前座以下方輪緣邊之鈑金處之車身號碼重新打刻於左前輪大樑上方處,以致無法領牌。
    3. 該公司採用方案:已出售之車輛,若於打造前知悉,除出具同意函文外,將建議顧客重新打刻車身號碼於左前輪大樑上方明顯處;若於事後知悉,亦將協助顧客出具車身號碼變更位置之函文 至相關監理單位,以利顧客順利完成領牌。

  7. 交通部98.4.29路監牌字第 0980030845 號函、交通部公路總局98.5.5路監牌字第 0980019650 號函:
    1. 案由:幼童專用車載運7歲以上學童應予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罰案。(交通部公路總局98.4.23路監牌字第0981002701B號函報部)
    2. 本案貴局召會研商據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關幼童專用車為專供載運未滿7歲兒童之客車及其僅核定駕駛人、幼童管理人及未滿7歲兒童承載座位等之明文規定,所提旨揭幼童專用車載運7歲以上學童應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稽查處罰之意見,應屬妥適。
    3. 惟鑑於幼童專用車係為相關幼教及托育機構所備之車輛設備,其如有未依規定使用載運,而同時涉有其相關業管法今規定(如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6條、幼雅教育法第18條)而有行政罰法第24條第l項規定之情形時,仍應依規定由權責管轄機關依法定最高罰鍰裁處。
    4. 有關行車執照載運人數將一般座位與幼童座位數分別登記乙節,新登檢領照車輛統一自98年6月1日起登記,使用中車輛於上開日期起參加定檢時併同修正登記,免費換發新行照。(局函,註:借用立位欄位,行照列印「座○人,幼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