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篇 幼童專用車
12.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
- 定義與座位計算
- 幼童專用車:指專供載運未滿七歲兒童之客車。(第2條)
- 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內。(第3條)
- 車輛型式審驗
- 新車輛型式:自中華民國90年3月1日起,應以車輛型式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驗之方式審驗合格。(第17條)
- 新登檢領照:自中華民國91年1月1日起,均應經車輛型式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驗合格,始得辦理新登檢領照。(第17條)
- 車身顏色與標識
- 幼童專用車及專供載運學生之校車車身顏色及標識應符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第42條)
- 左右兩側與後方車身標示之倒三角形黃色部分規定:
- 新登檢領照:幼童專用車及校車之車身左右兩側與後方車身標示之倒三角形黃色部分,自中華民國90年7月1日起,應使用合於規定之反光識別材料。(第39條)
- 定期檢驗:幼童專用車及校車之車身左右兩側與後方車身標示之倒三角形黃色部分,自中華民國91年1月1日起,應使用合於規定之反光識別材料。(第39條之1)
- 使用中車輛應於辦理定期檢驗前依規定使用合於規定之反光識別材料,並於定期檢驗時檢驗之,路邊稽查或臨時檢驗時以逾定期檢驗日期仍未改善完成者始予舉發。(交通部90.4.26交路90字第031198號函)
- 非校車(或幼童專用車)之他種車輛不宜漆成與校車相同之顏色及標誌圖案。(台灣省交通處75.10.31交一字第47916號函)
- 車身各部規格
- 幼童專用車之車身各部規格,應符合附件十二之規定。(第 39 條、第 39 條之1)
- 使用中車輛於辦理定期檢驗前依規定改裝完成即可,並於定期檢驗時檢驗之,路邊稽查或臨時檢驗時以逾定期檢驗日期仍未完成改裝者,始予舉發。(交通部90.4.26交路90字第 031198 號函)
- 各部規格實施日期及適用之登檢規定(新登檢領照檢驗及定期檢驗),請參考附件十二之規定。
- 檢驗週期(95.6.30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訂第 44 條)
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幼童專用車,其出廠未滿五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五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使用中幼童專用車,自指定檢驗日期後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