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篇 計程車

11.7 其他規定

  1.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91 條:
    計程車應使用四門轎車。
  2. 交通部90.7.4交路90字第 042406 號函:
    1. 福特六和C224-3H及馬自達J54-CE型5人座轎式小客車(MAV車型號稱五門轎式小客車),可領營業小客車牌照。
    2. 福特六和C224-2H及馬自達J54-BE型7人座轎式小客車,在不影響現行費率結構及本於權責督導安全問題之前提下,可領營業小客車牌照。
      註:據了解該型車款經ARTC型式認證後,車身式樣已改為「旅行式」,不得再請領計程車牌照。

    福特六和C224-3H 型五人座
  3. 台北縣政府91.10.21北府交管字第 0910608100 號函:
    台北地區現行計程車費率結構採計程兼延滯計時制,與搭乘人數無關,故不影響現行計程車費率結構。
  4. 四門轎車之認定:
    1. 交通部77.11.29交路77字第 33378 號函:
      有關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91 條及 99 條之四門轎車認定:凡轎車(不含旅行車)其車身左右兩側各具有兩車門,合計為四車門可供乘客上下車之用,均得視為所述之四門轎車。
    2. 交通部92.7.25交路字第 0920045753 號函:
      依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規定,營業小客車應使用四門轎車,而其四門轎車之認定,係轎車車身左右兩側各具有兩車門,合計為四車門可供乘客上下車之用(第五門倘為行李蓋設計,非供乘客上下車之用,實質仍視為四門),另車身式樣於出廠型式認證登記為轎式小客車。車款應符合前開規定,方可申請作為營業小客車。

  5. 交通部95.4.17交路字第 0950028556 號函、公路總局95.4.6路監牌字第 0950014136 號函:
    1. 案由:計程車車身設置廣告檢驗及管理案。
    2. 監理機關不審查廣告物內容,僅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4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是否於兩側車門(不含車窗)範圍以平面漆繪或穩固黏貼方式張貼,及標示於兩側後門之牌照號碼及公司行號、運輸合作社或個人名稱移置於後葉子板上,若符合上述規定即予檢驗合格。
    3. 另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第 3 款:「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故若查有牌照號碼及公司行號、運輸合作社或個人名稱未依規定移置後葉子板上者,則依上揭條例舉發。
    4. 地方政府相關廣告物管理之法令規定如與中央法規相互扞格,則依中央法規規定辦理。


  6.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95.6.16北縣警交字第 0950076726 號函:
    1. 案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辦理全面換發新式執業登記證案。
    2. 新式計程車職業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自95.7.1起至96.8.31止,配合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年度查驗時辦理換發新證。


  7. 交通部公路總局97.3.24路監牌字第 0970010312 號函:
    1. 案由:核復新竹所97年3月4日召開之「97年度第2次公路監理車輛工作圈」會議案。(新竹區監理所97年3月12日竹監車字第 0971001092 號函)
    2. 計程車車頂燈可以使用黏著劑方式固定。(會商結論第10案)

  8. 交通部公路總局97.9.12路監牌字第 0971004642A 號函:
    1. 案由:97年度第8次「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項」會議紀錄案。
    2. 計程車繳銷重領為自用小客車,其顏色不得使用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1之18號純黃顏色。(臨時動議)

  9. 交通部97.10.22交路字第 0970049736 號函、交通部公路總局97.10.28路監牌字第 0970046269 號函:
    1. 案由:計程車車頂燈以LED顯示相關規範事宜案。
    2. 計程車車頂燈如採LED燈,應限以靜態顯示計程車有關文字(TAXI、出租汽車)、燈色不為紅色、不閃爍(若有文字變換,間隔至少5秒)、不變色及無跑馬燈功能,且其開關不與其他燈光連動,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 7 第 1 點第 10 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