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篇 計程車

11.6 車頂廣告看板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4 條之 1(92.10.15增訂,93.1.1起實施)
    1. 計程車得設置車頂廣告看板架。
    2. 計程車設置車頂廣告看板架者,應檢具左列證明文件,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檢驗及變更登記:
      1. 經交通部認可之專業機構審驗合格之車頂廣告看板架型式審驗報告。
      2. 行車執照。
      3. 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4. 異動登記書二份。

    註:
    1. 行車執照車身式樣登記「廣告看板」。
    2. 合格廠商(91.6.7):紅標戶外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看板型式:HS-T1,型式編號:AFB

    車頂廣告看板標識樣張

  2. 計程車設置車頂廣告看板架審驗作業規定-摘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 14)
    1. 審驗項目與標準:
      項次 審驗項目 審驗標準
      車頂廣告看板架尺度
      1. 長度不得超出車頂長及影響車頂燈之設置。
      2. 寬度不得超出車頂寬及影響車頂燈之設置。
      3. 至少有 99% 以上的側面垂直投影面積,其總高度不得超過汽車車頂 50 公分。
      4. 實際架設車頂,距地總高度不得超過 220 公分及車寬 1.5 倍。
      車頂廣告看板架重量 重量不得超過 15 公斤。
      車頂廣告看板架發聲及畫面設備 不得裝置發聲及切換畫面設備。
      燈光審驗
      1. 光源為白色。
      2. 光源不得閃爍。
      3. 光源應裝設於車頂廣告看板架本體內部,不得直接外露。

    2. 計程車車頂廣告看板架之製作、安裝、拆(移)裝備由具廣告公會會員之廣告業者為之。(第3點)
    3. 計程車車頂廣告看板架經專業機構型式審驗合格者,應核發合格標識,黏貼於廣告看板架上。(第4點)
    4. 計程車設置車頂廣告看板架參考圖例如左:(第5點)

  3. 交通部99.5.4交路字第 09900040702 號函:
    計程車設置車頂廣告看板架審驗之「合格標識」內容格式規定:
    1. 合格標識之內容應顯示「審查合格標識」、CC字樣及審查合格號碼。
    2. 合格標識得使用鏨印、鐫印、烙印、壓印、噴砂、腐蝕或貼紙等方式標示。其內容應清楚、容易辨識且不易磨滅。
    3. 合格標識如為貼紙,應採不可重複黏貼使用之材質。
    4. 合格標識應標示於車輛裝置本體,不得標示於產品之包裝上。
    5. 合格標識格式規定及範例圖示:
      1. 最小直徑應為 2 公分,標識之實際大小,得依車輛裝置狀況,依比例適度放大。
      2. 中文字體應為標楷體,且每一字體大小至少 0.3 公分見方。文、數字於標識範圍內應儘量放大。
      3. 標識為貼紙時應使用白底或透明底黑字,且張貼後需能清楚辨識。
      4. 範例圖示:如下圖(L為單位長度,最小為公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