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篇 計程車

11.5 車身標識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42 條
    1. 計程車應於兩側後門標示牌照號碼及公司行號、運輸合作社或個人名稱,後窗玻璃標示牌照號碼。計程車兩側車門(不含車窗)範圍得以平面漆繪和穩固黏貼方式張貼廣告,並應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相關廣告物管理之法令規定辦理。應標示於兩側後門之牌照號碼及公司行號、運輸合作社或個人名稱,得移置於後葉子板。但後葉子位至空間不足者,牌照號碼及公司行號、運輸合作社或個人名稱仍應標示於兩側後門。(94.12.20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42 條第 1 項第 2 款)
    2. 標示材質應為防水漆料或粘貼牢固之材料,其顏色應依規定或為其標示處底色之明顯對比色。

      後車門標識 後窗及行李蓋標識

  2. 其他規定-公路局82.4.28監82-414-1-153號函(註: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未規範,參考用)
    1. 兩側後門,標噴車牌號碼,由左至右,其字體大小與牌照號碼相同,顏色與車身顏色明顯對比,後車門噴乘客人數。
    2. 公司名稱簡化為原則(2 字或 3 字),以正楷噴於車號前、後或下方明顯位置,顏色與車身顏色明顯對比,每字大小 8 平方公分。
    3. 後行李蓋尾端噴營業區域。
    4. 後窗加噴車牌號碼,每字約大小 17 公分高,8 公分寬,字粗約 2 公分、每字間隔約 1.5 公分,字體與牌照號碼相同,其顏色為台灣省塗料公會統一編訂四號桔紅色。
    5. 車內右側前、後門車把手旁粘貼申訴電話貼紙。
    6. 依規定設置服務品牌者、於前門側加繪漆標誌,其標誌大小直徑不得逾 22 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