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篇 計程車

11.2 執業登記證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 第 39 條及第 39 條之 1:計程車執業登記證插座完好,位置合於規定。
    2. 第42條第2項:計程車應於儀錶板上右側與右前座椅背設置執業登記證插座,並於右前座椅背標示牌照號碼;未經核定之標識及裝置不得設置。(92.10.15新修訂,自93.1.1起實施)
    3. 第44條: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於指定日期前後1個月內持行車執照、新領牌照登記書及其本人有效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申請檢驗。

  2.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95.10.19)
    1. 第13條第1項:計程車駕駛人應將執業登記證置於儀錶板上右側,執業登記證副證置於右前座椅背插座。
    2. 第13條第2項:前項執業登記證之置放位置,已裝有安全氣囊或其他汽車原廠所附之安全設備者,應另擇儀表板上其他明顯位置置放。

  3. 相關行政函示
    1. 內政部警政署93.1.8警署交字第 0930003420 號函:
      內政部警政署現正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含正、副證)樣式遴選及換證事宜,暫定94年起全面換證。
    2. 交通部公路總局93.1.16路監牌字第 0930002231 號函: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執業登記證副證相關規定另定施行日期」。有關副證插座規定及檢驗日期,俟內政部警政署發布後辦理。
    3.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95.6.16北縣警交字第 0950076726 號函:
      新式計程車職業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自95.7.1起至96.8.31止,配合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年度查驗時辦理換發新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