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篇 貨物稅
10.2 貨物稅相關行政命令
- 財政部67.6.8臺財稅第 33715 號函:
- 打造車身廠商及汽車修理廠,以已稅車輛或底盤改(加)裝車身,合於課稅條件者,應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
- 對已稅車輛或底盤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而無完稅照或免稅證明者,應不予受理其變更登記之申請。
- 使用已稅車輛重新換裝整個車身者,應照出廠當月之車身稅價,依率課徵貨物稅。
- 使用已稅車輛或底盤加裝設備者,除加裝自動傾卸設備及起重機設備外,其餘加裝設備價格在 5 千元以上者(註:財政部82.9.25臺財稅字第 821498171 號函已調高為 7 千元以上),應予補稅,其完稅價格由稽徵機關認定。
- 一般車身局部改裝變更為不同型式車身,其改裝前完稅價格在 5 千元以上者(註:財政部82.9.25臺財稅字第 821498171 號函已調高為 7 千元以上),應予補徵貨物稅。
- 交通部81.3.4交路81字第 006812 號函:
車輛車身再次改為原有型式,經由車籍資料查證其車身型式、尺寸與曾登載之型式、尺寸相符,且其車身非重新打照而為先前之車身者,不需查驗其車身之貨物稅繳納證明文件。
- 公路局81.10.20監 81-414-1-502 號函、財政部81.9.29臺財稅字第 810371978 號函:
已稅車輛改(加)裝作為殘障專用車輛,其改裝部份免徵貨物稅。
- 財政部82.9.25臺財稅字第 821498171 號函:
已稅車輛或底盤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自82年10月1日起,其改(加)裝價格超過新臺幣 7 千元以上者,應予補徵貨物稅。
- 財政部85.4.26臺財稅字第 851903542 號函:
以已稅車輛加裝為瓦斯車,其加裝設備之價格超過新臺幣 7 千元以上者,應予補徵貨物稅。
- 公路局89.8.18路監牌字第 8935072 號函:
輪胎修補業專用服務車辦理變更式樣為「補胎機具」時,其裝於車上之空壓機已繳納貨物稅,不能要求重複課稅。
- 交通部89.9.25交路89字第 056548 號函、財政部89.9.15臺財稅第 0890456553 號函:
車身式樣變更改(加)裝價格在 7 千元以下,仍應取據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免稅證明。
- 財政部89.11.1台財稅字第 0890457056 號函:
已稅汽車或機車僅係顏色變更者,其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時,毋庸檢附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貨物稅免稅證明文件。
- 交通部90.9.11交路90字第 055526 號函、財政部90.9.10臺財稅字第 09004550 號函:
使用中之幼童專用車應依規定改裝座椅,如座位數變更,並應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檢時,基於該項座椅數變更係強制性規定,且非增加幼童專用車之價值,業經財政部同意公路監理機關不需查驗其貨物稅補(免)徵證明。
-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91.10.18北區國稅三字第 0911051098 號函:
已稅車輛之座椅換新修護保養,依財政部76.9.1 台財稅字第 760010243 號函規定屬修理性質,應免課徵貨物稅。惟如將原裝四排式座椅全部拆除重新換裝置為不同型式之三排式座位,即應依財政部67.6.8台財稅字第 33715 號函及82.9.25台財稅字第 821498171 號函釋規定,核定徵(免)貨物稅。
- 交通部公路總局92.5.7路監牌字第 0920018219 號、財政部92.4.30台財稅字第 0920404574 號函:
同一公司之已稅車輛互換車斗,如工資部分達課稅標準,自應完納貨物稅並取具完稅照;否則應取具稽徵機關核發之免稅證明。
-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92.6.27財北國稅審三字第 0920058893 號函:
僅換裝引擎,依財政部81 台財關第 801801005 號函釋規定無需課徵貨物稅。
- 財政部92.9.19台財稅字第 0920055627 號函、交通部公路總局92.10.2路監牌字第 0920040802 號函:
依財政部76.9.1台財稅字第 760010243 號函規定,換裝座椅係屬修理車身性質,不課徵貨物稅。本案已稅大客車重新換裝座椅變更座位,如經改裝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查明符合上開規定者,該廠商應檢具該國稅局所核發之免稅證明文件,持憑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汽車變更登記。
- 財政部93.12.8台財稅字第 09304561490 號函、交通部公路總局93.12.16路監牌字第 0930052545 號函:
已稅大客車換裝座椅變更座位數而未重新換裝車身或變更車型者,依財政部76.9.1台財稅字第 760010243 號函規定,核屬修理車身性質,免徵貨物稅。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尚開車輛座位變更登記時,同意免查驗其貨物稅完(免)稅證明。
- 交通部公路總局94.4.21路監牌字第 0941002572 號函:
車輛改(加)裝設備,是否課徵貨物稅,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貴所(台中區監理所)函為大客車變更車重,應否查驗貨物稅乙節,請依實車查核據以核定;對於與原登記規格不符部份,自應依規定查驗貨物稅完(免)稅證照,如屬財政部76.9.1台財稅字第 760010243 號函所示,屬修理性質者,建議參照該函示規定辦理。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5.1.16北區國稅審三字第 0951001593 號函:
- 案由:已稅小貨車改(加)裝防撞桿,無完稅照或免稅證明者,應不予受理案。
- 本案仍請依據財政部67.6.8台財稅第33715及82.9.25台財稅第 821498171 號函規定辦理。
- 財政部96.1.17台財稅字第 09604501520 號函:
已稅小客車及小客貨車加裝固定式置物架,公路監理機關於辦理上開車身變更登記時,同意免查驗其貨物稅完(免)稅證明。
- 財政部96.1.17台財稅字第 09604501510 號函:
- 案由: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在新台幣 10,000 元以上者,應予補徵貨物稅。
- 已稅車輛或底盤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自本(96)年3月1日起,其改(加)裝價格在新臺幣 10,000 元以上者,應予補徵貨物稅。
- 財政部82年9月25日台財稅第821498171號函自本(96)年3月1日起停止適用。
- 財政部96.4.4台財稅字第 09604516200 號令、交通部公路總局96.4.18路監牌字第 0960017249 號函:
- 案由:已稅小貨車加裝吊桿,其加裝價格未達新台幣 3 萬元者,免予補徵貨物稅案。
- 個人實際從事農、漁、畜牧、養殖行業,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6條但書及其附件1之1「自用小貨車牌照申領審核規定」第1點(三)規定,申領自用小貨車牌照之已稅小貨車加裝吊桿,其加裝價格未達新台幣3萬元者,免予補徵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