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篇 貨物稅

10.1 貨物稅條例摘要(91.1.17)

  1. 第6條橡膠輪胎:凡各種輪胎均屬之,其稅率如左:
    1. 大客車、大貨車使用者,從價徵收 10%。
    2. 其他各種橡膠輪胎,從價徵收 15%。
    3. 內胎、實心橡膠輪胎、人力與獸力車輛及農耕機用之橡膠輪胎免稅。

  2. 第12條第1項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1. 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1. 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 9 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 汽缸排氣量在 2 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 25%。
        2. 汽缸排氣量在 2001 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 35%。但自本條文修正施行日起第六年之同一日起稅率降為 30%。
      2. 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 15%。
      3. 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稅。
    2. 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 17%。

  3. 第12條第2項
    前項第1款第3目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治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4. 第12條第3項
    第1項第1款第3目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左:
    1. 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2. 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5. 第12條之2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汽車應徵之貨物稅。
  6. 第12條之3
    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1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 2000 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 208.7 英制馬力以下或 211.8 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 2001 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 208.8 英制馬力以上或 211.9 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三年內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