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檢驗項目及標準
1.4 行政函示
- 交通部公路總局97.6.20 路監牌字第0970024339 號函
- 案由:配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97 年6 月11 日修正,修正靜態煞車檢驗合格標準案。
- 修正靜態煞車檢驗合格標準:
- 煞車總效能小型汽車及附掛之拖車:車重之60%以上,修正為車重之50%以上。
- 平衡度部分:左右輪之煞車力兩者相差不得超過20%,修正為不得超過30%。
- 手煞車部分:車重之20%以上,修正為車重之16%以上。
- 各所、站電腦化檢驗線程式請於97 年6 月30 前修改完成;代檢廠部分,於97 年7 月31 前修改完成。另各檢驗線檢驗合格標準標示牌,請一併配合修正。
- 交通部98 年6 月2 日交路字第0980029615 號函、交通部公路總局98.6.5 路監牌字第0980024726 號函
- 案由:修正前輪側滑檢驗合格標準案。
- 請修正電腦檢驗線檢驗合格標準,取值至小數點第1 位(例如4.9、5.0、5.1…),各監理所、站檢驗線電腦請於98 年6 月30日前修改完成。代檢廠部分,辦理新領牌照檢驗代檢廠,請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及臺北市汽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轉知,辦理定期檢驗代檢廠,請各監理所、站轉知,並請於98 年7 月31 日前修改完成。
- 另各檢驗線檢驗合格標準標示牌,併請於98 年7 月31 日前配合修正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