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篇 車身標識

4.1 各種車輛車身標識

  1. 大客車:
    1. 車廂:應於兩邊明顯位置標示汽車所有人名稱。
    2. 車門:標示牌照號碼及乘客人數。營業大客車於乘客人數下標示載重量。另自96年2月1日起應於車門旁標示出廠年份及依附件六之一標示大客車分類。(96.2.1)

  2. 大型客貨兩用車:
    1. 車廂:應於兩邊明顯位置標示汽車所有人名稱。
    2. 車門:兩邊車門或明顯位置標示牌照號碼、乘客人數及載重噸位。

  3. 大貨車、小貨車:
    1. 車廂:應於兩邊明顯位置標示汽車所有人名稱。為平板式汽車或車廂兩邊無法標示者,得於兩邊車門標示。以個人名義領照使用之車輛,得不須標示。
    2. 車門:兩邊車門或明顯位置標示牌照號碼及總重量。
    3. 後方:標示牌照號碼。

  4. 拖車:
    1. 車廂:應於兩邊明顯位置標示汽車所有人名稱。兩邊無法標示之拖車,得不須標示。
    2. 全拖車及拖架:車身兩側明顯位置標示總重量。
    3. 半拖車:車身兩側明顯位置標示總聯結重量。
    4. 後方:標示牌照號碼。

  5. 曳引車:
    兩邊車門或明顯位置標示牌照號碼及總聯結重量。

  6. 特種車:
    1. 車廂兩邊明顯位置標示汽車所有人名稱。
    2. 執行特殊任務有保密必要之公務車輛經所屬機關核可並敘明該車用途向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於行車執照或牌照登記書上註記「免標示所有人名稱」者,得不須標示。

  7. 融資性租賃車:
    應標示租用人名稱。

  8. 計程車:
    應於兩側後門標示牌照號碼及公司行號、運輸合作社或個人名稱,後窗玻璃標示牌照號碼,詳見計程車篇。

  9. 救護車:
    救護車漆白色並應於車身兩側標示紅十字。

    註:

    1.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7條:應裝設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車身為白色,兩側漆紅色十字及單位名稱,車身後部應漆許可字號。
    2. 消防署所屬機關之救護車依其規定。


  10. 教練車:
    1. 車廂兩邊:標示駕訓班班名及斑馬紋。
    2. 車身前後:加掛標示有「教練車」之附牌或標示「教練車」之字樣。

  11. 汽車貨運業專辦搬家業務之車輛:
    1. 車身顏色:應使用純白顏色。
    2. 車身兩側貨廂:標示「專營搬家」。
    3. 字體大小:不得小於25公分見方。
    4. 於擋風玻璃張貼「搬家貨運業執業證明」標識。

  12. 其他:
    1. 幼童專用車及專供載運學生之校車車身顏色及標識應符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
    2. 使用燃料為壓縮天然氣者,應於車身前後汽車號牌附近顯明位置處標示「壓縮天然氣汽車」。
    3. 免徵使用牌照稅特種車之車身顏色及標識,應符合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詳見特種車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