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篇 機車
22.2 機車之尺度: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8條
全長:
汽缸總排氣量 550 立方公分以上之機器腳踏車不得超過 4 公尺;汽缸總排氣量未滿 550 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不得超過 2.5 公尺。
量測要領:最前端至最後端距離。
全寬:
除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外,重型、普通輕型及三輪機器腳踏車不得超過 1.3 公尺,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不得超過 1 公尺。
量測要領:左右最大寬度(不含照後鏡)。
全高:
不得超過 2 公尺。
量測要領:自地面至車身最高點之高度(不含照後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