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篇 量測實務
2.6 量測相關行政命令
交通部92.5.8交路字第 0920033599 號函:
案由:非屬容積管 制車輛,不 影響車身高度及車重合於規 定情況下,其邊框可不必完全相同。
核復交通部 公路總局於92.4.22路監牌字第 0920082875 號函「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項」會議記錄。(商討結論第3項)
考量車體邊框高度並無法規限制,且並無量測登記該尺寸,其邊框之高度並無直接影響安全顧慮,故建議新車登檢時,其邊框高度得不必與尺寸圖完全相符,但車輛之各部規格〈全長、全寬、全高及車重---等〉仍須符合「合格證明」所登載之規格。
註:交通部公路總局92.5.13路監牌字第 0920019358 號函:非屬容積管制車輛係指非屬容積管制之框式車輛。
交通部 92.6.12 交路字第 0920038375 號函 、交通部公路總局92.6.17路監牌字第 0920024566 號函:
案由:小型車輪胎尺寸變更尺寸案。
有關小型車輪胎尺寸,為考量增加輪胎抓地力與車輛穩定性,在不超過車身寬度原則下,可由車輛製造廠商於新出廠車輛規格表中表列可裝設之尺寸(使用中車輛得由原製造廠補行宣告),於符合容許變更尺寸範圍內,准予檢驗免辦理變更事宜。
交通部 93.11.2 交路字第 0930059859 號函 、交通部公路總局93.11.5路監牌字第0930046470號函: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建議:使用中小型車換裝輪胎免由「原製造廠補行宣告」案。
本案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意見:「……由於輪胎尺寸對行車安全影響甚鉅,在未變更鋼圈直徑前提下,變更其胎寬或直徑,雖未逾車身寬度,但在行車之動態下仍可能干涉車身輪幅,或影響速率表及里程表之精準度。輪胎尺寸除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已認證登錄者外,不宜逕行變更,以免影響行車安全。」為維護行車安全及尊重車輛原廠設計專業,有關使用中小型車輪胎尺寸檢驗規定,仍請依交通部92.6.12交路字第0920038375號函作業原則辦理。
交通部91.4.26交路字第 0910003916 號函:
使用中曳引車或半拖車總聯結重量核定原則案。
為配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1條有關曳引車取消「第五輪載重」及半拖車增訂為「總聯結重量」之修正,使用中曳引車或半拖車於換發行車執照與拖車使用證時,公路監理機關請依左列原則核定總聯結重量:
使用中後單軸或後雙軸四輪等半拖車其總聯結重量,因受車輛之輪胎尺寸、輪數及底盤結構等不同因素影響,故該等半拖車應於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後,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十一規定核定總聯結重量,至於其實務核定原則,請公路總局會同車輛研究測試中心研議核定標準,並轉各公路監理機關據以實施。
後雙軸複輪或後參軸等之半拖車,則逕登檢為 35 公噸;但汽車所有人如認為其拖車依上開規則附件十一表可核較高值者,則應依「使用中拖車、曳引車及兼供曳引大貨車總重量級總聯結重量變更審查及登檢作業規定」向車輛研究測試中心提出變更審查申請後,再依核定值辦理變更總聯結重量。
交通部公路總局95.7.20路監牌字第 0950033302 號函:
案由:有關汽車檢驗後懸丈量疑義案。
型式認證制度實施後對於汽車實務丈量方式既已修正,當依據新修正作業方式,另為考量前各監理單位認定不一,本案後懸丈量方式採下列原則辦理:
新登檢領照檢驗:
依據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圖示登檢。
變更或重新領牌(同時變更原登記尺度或附加設備)檢驗:
依據車輛研究測試中心彙編「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時車檢測圖解」相關規定辦理。
重新領牌(未變更原登記尺度或附加設備)、定期檢驗:
依據本局79年4月30日監79-414-1-99號函示原則辦理。
交通部95.10.4交路字第 0950051751 號函:
案由:小型汽車配備後備胎架如何登記檢驗案。
本案既經彙整各公路監理機關意見,本部原則同意汽車後備胎架列為可變更之汽車設備項目,該項設備變更應比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第3點第1項規定,96年1月1日後改裝者須經合法業者辦理,並繳驗改(加)裝設備之統一發票,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95年12月31日前改裝者得免出具統一發票,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
另該項設備變更之檢驗標準核定如下:
應與底盤大樑或是其他車體主要結構部份聯結並安裝牢固。
裝置於車身後方時不得突出車身兩側;裝置於車身兩側時不得突出車身後方,致影響行車安全。
不得遮蔽號牌及燈光。
變更後車輛後懸仍應符合前開規則第38條之規定。
交通部 96.2.2 交路字第 0960001549 號函 、交通部公路總局96.4.30路監牌字第0961002813號函:
案由:有關汽車檢驗後懸丈量仍以「凡未能承載 之物體均不 計在內」之原則辦理案。
後懸量測疑義,經95年第5次「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宜」會議討論後陳報交通部獲復依旨揭(按:案由)函示辦理;至與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實車檢測圖解中車輛尺度限制 1-10 圖例不同乙節,將依96.3.23第一次「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宜」會議決議:請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修改上揭圖解後,報交通部核定。
交通部公路總局96.9.28路監牌字第 0960043197 號函:
案由:核復新竹所96年8月29日召開之「96年度第5次公路監理車輛工作圈」會議案。(新竹區監理所96年9月7日竹監車字第0961003405號函)
新、重領牌車輛檢驗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8條,軸組荷重之規定。(臨時動議第1案)
交通部公路總局96.12.20路監牌字第 0960057911 號函:
案由:核復新竹所96年11月26日召開之「96年度第7次公路監理車輛工作圈」會議案 。(新竹區監理所96年12月6日竹監車字第0961004861號函)
大客車車高因車頂設置有空氣窗致與登記之車高不符案:88.12.31前遲到安核准函登檢領照之大客車,如車體未涉及變更或重新打造,得比照車頂燈方式將空氣窗(逃生口)不列入車高計算。(會商結論第18案)
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97.1.7車專字第 0970000114 號函:
案由:96年12月26日召開之96年度第8次「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項」會議紀錄案。
有關車輛之 輪胎外緣距車身內緣量測點認定案,經與會代表討論後,獲致結論:其車身內緣量測點之定義應係指承載貨物空間之部分。(會議結論1)
交通部公路總局97.2.20路監牌字第 0970057911 號函:
案由:核復新竹所97年1月30日召開之「97年度第1次公路監理車輛工作圈」會議案。(新竹區監理所97年2月13日竹監車字第0971000523號函)
小型車車後 加裝置放架(腳踏車架)其車身長度量測 檢驗案: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第1項第9款第1目規定:裝置於車輛後側置放架,期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50公分,檢驗時同時量測開啟時長度是否在法規規定範圍內,並查驗其置放架規格是否合於廠商宣告匹配之車型。(會商結論第1案)
營業遊覽大客車部分車輛使用空氣懸吊系統,並可降低車身高度之檢驗案:量測車 高仍以2%之誤差值及排氣 管距地 10 公分以上計算之,並依個案方式處理,如尚有疑義請各單位檢驗疑義小組會商決定。(會商結論第5案)
交通部公路總局97.3.24路監牌字第 0970010312 號函:
案由:核復新竹所97年3月4日召開之「97年度第2次公路監理車輛工作圈」會議案。(新竹區監理所97年3月12日竹監車字第0971001092號函)
曳引車、大貨車車頂裝設擾流板是否計入車高或辦理變更案:擾流板可不計入車高,惟其全高仍不得超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8 條之規範。(臨時提案第2案)
交通部公路總局97.4.28路監牌字第 0971002586A 號函:
案由:公路總局97年4月17日召開之97年度第3次「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項」會議紀錄案。
量測車輛長、寬、高疑義案:應確實依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記載之規格尺度登錄,量測時在 ±2% 之公差範圍內均屬合格。如車高部份:合格證書登載 3.49 公尺,實際量測為 3.52 公尺(±2% 公差內),應屬合格,且應依合格證所載車高登記為 3.49 公尺。(案件7(二))
交通部公路總局97.12.25路監牌字第 0970054086 號函、交通部97.12.17交路字第 0970056142 號函:
案由:大客車車高與登記不符之處理方式案。
為解決車高與登記不符之處理方式,交通部核復本局本權責核處,爰請依本局97年11月17日路監 牌字第 0970048669號函 說明三建議:「88年12月31日前新登檢領照車輛,…得由車主切結無變更車體結構,且在不逾越法規限制值(前單軸後雙軸大客車88年6月30日以前領照者為 3.8 公尺,88年7月1日至88年12月31日領照者為 3.6 公尺)之情形下,車輛至監理機關由檢驗員實際丈量更正登記值。另若查有大客車實車規格與登記不符,係涉嫌以不法方式取得牌照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事項辦理。另為防止車輛擅自變更車體,本措施實施至98年6月30日止,且代檢廠不得辦理是項更正作業。
交通部公路總局98.1.12路監牌字第 098000718 號函:
案由:台北市監理處函詢有關大客車車高與登記不符更正作業實務執行疑義案。
是否應管轄單位辦理:查本案車高登記更正作業與申請異動登記有別,基於便民原則考量,宜比照新領牌照模式,由車主在就近之監理單位檢驗後,將檢驗資料彌封寄回(或由車主攜回)管轄單位辦理更正作業。
車高是否採計突出物(如空氣窗、逃生口等):查本局新竹區監理所96年11月26日召開96年度第7次公路監理車輛管理工作圈會議紀錄(本局96年12月20日路監牌字第0960057911號函)第18案業已有「…如車體未涉及變更或重新打造,得比照車頂燈方式將空氣窗(逃生口)不列入車高計算。」決議,請依該決議原則辦理。
是可調式車高之車輛,丈量時應將車高至於何種位置:經洽車輛研究測試中心,該中心實施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時,該等車輛係置於正常行駛狀態之高度丈量,爰請比照上開方式辦理。
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98.3.3車專字第 0980001033 號函:
案由:98年3月3日召開之98年度第2次「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項」會議紀錄案。
大客車門框寬度量測:大客車門框寬以淨寬硬質部分為量測基準,惟膠條等軟質部分可不計入量測。(會議結論2)
車輛之輪胎外緣距車身內緣量測點,有關罐槽體式或其他無法認定內部載貨空間之車輛認定案:以車輛下方貨架 認定為承載貨物面積,其他車輛仍應以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實車檢測圖解(示)之內部載貨空間進行量測。(會議結論4)(相關規定:2.6.10)
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98.5.18車安審字第 0980004509 號函:
案由:98年5月18日召開之98年度第3次「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項」會議紀錄案。
貨車之車寬量測認定及防撞桿認定原則:(臨時動議2)
若貨車之門鈕、掛勾、螺帽、帆布架固定管及側面燈具為車身之最外側點,其單側未超過 5 公分,可不計入車輛全 寬之量測範圍;反之若單側超過5公分,則應計入全寬之量測範圍。
車輛前方保險桿 如另加裝具有防撞功 能且能獨立拆除(與保險桿非為整體式)之裝置者,則應認定為防撞桿。
交通部公路總局98.7.6路監牌字第 0980028977 號函:
案由:核復高雄所98年6月17日召開「98年度第3次公路監理車輛工作圈」會議紀錄案。
部分拖車其車長及軸距具有伸縮性,以致造成車長及軸距具有兩種尺寸,電腦應如何登錄案:原則應以最長軸距及最長車長之尺寸登錄。(會商結論第8案)
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98.9.2路監牌字第 0980005842 號函:
案由:98年8月21日召開之98年度第5次「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項」會議紀錄案。
車輛配備氣壓式高低可調懸吊系統,高度量測應如何認定案:目前車輛全高限制係考量道路、橋樑及車輛設計等因素,不宜因車輛其他配備致全高逾法規限制,且經車輛中心確認,如遇有配備氣壓式高低可調懸吊系統之車輛,均以車輛最高狀態進行檢測。(臨時動議第2案)
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99.12.29車安審字第 0990006238 號函:
案由:99年12月23日召開之99年度第13次「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項」會議紀錄案。
申請者設計開發安裝汽車碰撞緩衝系統,其系統設備能否不受大客車全長限制乙案:車輛安裝設備後仍應符合車輛相關規格規定,始得辦理審驗及檢驗。(會議結論案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