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篇 特種車

14.4 各機關特種車

  1. 警察機關
    1. 「警察機關車輛適用車種表」:(內政部97.12.10台內警字第 0970871853 號函修正、內政部警政署98.7.22警署後字第 0980122861 號、交通部98.7.27交路字第 0980043993 號函)
      任務車別 用途 適用車種 特種設備 車身顏色 汽缸容量
      公務小汽車 一般公務用 轎車、旅行車 無線電話、閃光燈、警鳴器 黑色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辦理。
      公務交通車 一般公務用 大客車、9人座以下客貨車 不拘 6500cc 以下
      勤務車 有關維護治安之勤(業)務指揮、督導、協調聯絡及運輸用 轎車、旅行車、吉普車、9人座以下客貨車 不拘 1300~3500cc
      巡邏車 一般巡邏及公務用 轎車、旅行車、吉普車 無線電話、閃光燈、警鳴器 藍白色 1500cc以上
      大型警備車 警力機動運輸、特種勤(任)務及其他經機關首長核准之用途 大客、貨車 無線電話、閃光燈、警鳴器 藍白色 4000cc以上
      中型警備車 警力機動運輸、犯罪偵防、解送人犯及其他維護治安之勤務用 吉普車、9人座以下客貨車 無線電話、閃光燈、警鳴器 藍白色 4000cc以下
      偵防車 特種警衛、偵防指揮及犯罪偵防勤務用 轎車、旅行車、吉普車、20人座以下客貨車 無線電話、閃光燈、警鳴器 不拘 1500cc以上
      現場勘查車 重大(要)、特殊刑案、車禍現場或其他需支援現場勘查勤務用 旅行車、原裝勘查車、15人座以下客貨車 無線電話、閃光燈、警鳴器、勘查裝備器材 不拘 1500cc以上
      現場指揮車 特種勤務、聚眾活動現場指揮督導用 特種車、加裝特種設備之客貨車 無線電話、閃光燈、警鳴器、應勤裝備器材 藍白色 不限
      特種警備車 重大聚眾活動與特殊勤務防處、警力運輸、器材裝(拖)運、道路交通違規事件蒐證、拖吊及交通事故現場管制處理 裝甲車、悍馬車、防彈車、各型客貨車 無線電話、閃光燈、警鳴器(或加裝特種設備) 藍白色為原則,得視勤(任)務保密需求擇適當顏色 不限
      通訊車 現場通訊、廣播聯絡、巡迴修護用 旅行車、9人座以下小客貨車 無線電話、閃光燈、警鳴器、廣播修護設備 不拘 1500cc以上
      救護車 救護傷患用 9人座以下小客車 無線電話、閃光燈、警鳴器、擔架、藥箱 白色 2000~3000cc
      工程車 通訊架設、交通號誌、警報設備、武器車輛修護、救險、救難及其他用途 吉普車、大(中、小)貨車、客貨兩用車 按工程勤務需要設置(工具箱、零件箱、工作台、吊桿、照相、照明設備) 不拘 1600~6000cc
      教練車 員警練習駕駛技術及勤務戰技訓練用 轎車、吉普車、大貨車 不拘 1500cc以上
      巡邏機車 巡邏、查察及其他公務用 有(無)段變速機踏車、越野機踏車 閃光燈、警鳴器 白色、藍白色 80cc以上
      公務機車 查勤、傳達、工程修護及其他公務用 有(無)段變速機踏車 不拘 80cc以上
      偵防機車 犯罪偵防及其他公務用 有(無)段變速機踏車 不拘 80cc以上
      大型重型機車 一般巡邏、特種警衛、開導勤務及其他公務用 有段變速機踏車 閃光燈、警鳴器 藍白色 250cc以上

      ※上表備考:摘要與檢驗相關部分
      • 非經核准不得自行採購、改變顏色、變更用途或轉讓。
      • 國道公路警察局巡邏車為紅白色。
      • 特種警備車包括:裝甲車、噴灑(水)車、器材運輸車、蛇網拖車、人犯解送車、特殊蒐證車、防爆車、照明(相)車、悍馬車、防彈運兵車、攻堅平台車、攻堅梯型車、其他特殊功能車輛(地磅車、拖吊車、測速車、交通事故處理車、框式油壓尾門警備車)
    2. 內政部93.9.23台內警字第 0930076993 號函:
      1. 各警察機關購置車輛,應以規定之適用車種為準,並依原編列之購車預算用途使用,至顏色不拘之任務車別,如基於勤(業)務需要變更車身顏色需報經內政部警政署核備。
      2. 專供公共安全用途使用之免稅特種車,應依規定加裝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如基於保密需要,未便於車輛外觀裝置上開設備與標幟,應由主官嚴加審核,並依財政部90.3.14 台財稅字第0900451330 號函陳報警政署轉財政部依法核辦。另免稅特種車輛如事後改變用途或轉讓,不合核准免稅要件時,應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補繳貨物稅,未經補稅不得擅自移作他用或轉讓。
    3. 公路局80.6.28 監80-414-1-255 號函、內政部警政署80.6.18警署後字第 33135 號函:
      1. 各警察機關現有巡邏車及中、大型警備車顏色原為黑白兩色,為配合警察制服顏色改換,嗣後遇有新購或整修時其顏色一律改為藍白兩色,其藍色部分統一訂為杜邦漆H8892 號色(及皇家藍加銀粉)。
      2. 其他特殊車輛如公路警察巡邏車仍照現行規定辦理。

        註:公路警察巡邏車

        • 顏色:橙紅色與白色斜紋相間。
        • 車頭引擎蓋及車後行李廂均使用橙紅色與白色斜紋線,成V字型,橙紅色與白色條紋寬均為 12 公分。
        • V型斜紋線,以車輛中心現為準,其條紋數,視各車輛大小增減。
        • 左右車身及車頂,除所編織號碼及公路警察等字樣外,使用純白色。
    4. 內政部警政署92.5.12警署後字第 0920543642 號函:
      警察機關特種汽車仍沿用設置「固定特殊設備或裝置」及於車身二側噴設「機關全銜及任務車別」。
    5. 內政部92.10.17內授警字第 09200764702 號函:
      「警察機關執行特殊勤務之特種車輛應具備之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ㄧ覽表」:

      任務車別 固定特殊設備 固定特殊標幟 車身顏色 備註
      偵防車 無線電話、閃光燈、警鳴器 警徽 不拘 如附圖樣(8x8公分,下緣加註各單位編號)
      警徽
      刑事偵查車(包括現場勘查車) 無線電話、閃光燈、警鳴器 警徽 不拘
      警衛車 無線電話、閃光燈、警鳴器 警徽 不拘

      註:有關特殊標誌請依附件格式以貼紙製作,黏貼於擋風玻璃左側,至特殊設備(無線電話、閃光燈、警鳴器)請安裝於車廂內適當位置。(內政部警政署92.12.4警署後字第 0920179250 號函)


  2. 消防機關
    1. 依據:內政部96.6.8台內消字第 0960823937 號令修正之「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交通部96.6.15 交路字第 0960037868 號函)
    2. 交通部93.6.11交路字第 0930036379 號、交通部公路總局93.6.18路監牌字第 0930024612 號函:
      1. 案由:二代電腦於93.5.27 修改配合修改。
      2. 特殊車種之代碼新增5A(消防救災車)、5B(消防勤務車)。
    3. 消防車輛之定義及應備裝置:
      1. 消防車
        項目 名稱 定義 應備裝置
        雲梯消防車 執行高空救生及救火任務之車輛
        1. 車體具備固定式閃光燈、警鳴器及消防標識,車身為紅色。
        2. 裝置在旋轉臺上的動力延伸梯或屈折升降臺。
        3. 可搭載人員並可執行救生及救火之籃架。
        4. 通訊設備。
        化學消防車 以泡沫、乾粉或其他滅火劑,執行化學物質火災等救火任務之車輛
        1. 車體具備固定式閃光燈、警鳴器及消防標識,車身為紅色。
        2. 同時具備下列二項或其中一項:
          1. 消防泵浦、水箱及泡沫原液槽、泡沫產生器。
          2. 乾粉或其他滅火劑儲槽、高壓驅動氣體壓力槽。
        3. 通訊設備。
        水箱消防車 儲存一萬公升以下水量、加壓送水、射水,執行救火任務之車輛。
        1. 車體具備固定式閃光燈、警鳴器及消防標識,車身為紅色。
        2. 消防泵浦。
        3. 一萬公升以下之水箱。
        4. 通訊設備。
        水庫消防車 儲存超過一萬公升水量、加壓送水、射水,執行救火任務之車輛。
        1. 車體具備固定式閃光燈、警鳴器及消防標識,車身為紅色。
        2. 消防泵浦。
        3. 超過一萬公升之水箱。
        4. 通訊設備。
        泡沫消防車 儲存水源及泡沫原液,加壓送水、射水及施放泡沫,執行救火任務之車輛。
        1. 車體具備固定式閃光燈、警鳴器及消防標識,車身為紅色。
        2. 消防泵浦、水箱。
        3. 泡沫原液槽、比率混合器。
        4. 通訊設備
        幫浦消防車 加壓送水、射水,執行救火任務之車輛。
        1. 車體具備固定式閃光燈、警鳴器及消防標識,車身為紅色。
        2. 消防泵浦。
        3. 通訊設備。
        超高壓消防車 以超高壓水霧滅火及水刀切割功能,執行就火任務之車輛。
        1. 車體具備固定式閃光燈、警鳴器及消防標識,車身為紅色。
        2. 超高壓水霧水刀系統。
        3. 通訊設備。

      2. 救災車
        項目 名稱 定義 應備裝置
        救助器材車 於災害現場破壞障礙物,提供其他救 災裝備動力 來源,並配置必要 之救 災裝備,執行搶救及救 生任務之車輛。
        1. 車體具備固定式閃光燈、警鳴器及消防標識,車身為紅色。
        2. 獨立或引擎驅動可供其他裝備器材使用之動力來源(如發電機等)。
        3. 固定設置之強力照明燈。
        4. 通訊設備。
        5. 其他必要之救災裝備(如破壞器材、圓盤切割器、鏈鋸、小型發電機、照明燈組等)。
        排煙車 於災害現場執行排煙及送風任務之車輛。
        1. 車體具備固定式閃光燈、警鳴器及消防標識,車身為紅色。
        2. 獨立或引擎驅動之專供救災使用排煙機。
        3. 通訊設備。
        照明車 於災害現場執行燈光穿透 及照明任務 之車輛。
        1. 車體具備固定式閃光燈、警鳴器及消防標識,車身為紅色。
        2. 獨立或引擎驅動之發電機。
        3. 裝置於車頂伸展桿之強力照明燈。
        4. 通訊設備。
        空氣壓縮車車 於災害現場大量安全快速填充空氣呼吸器鋼瓶,並提供壓縮空氣之車輛。
        1. 車體具備固定式閃光燈、警鳴器及消防標識,車身為紅色。
        2. 獨立或引擎驅動之空氣壓縮機。
        3. 高壓空氣儲槽。
        4. 大量安全快速填充空氣呼吸器鋼瓶裝置。
        5. 通訊設備。
        救災指揮車 災害發生時作為臨時指揮站之車輛。
        1. 車體具備固定式閃光燈、警鳴器及消防標識,車身為紅色。
        2. 通訊設備。
        3. 具備必要搶救資訊之轄區街道圖。
        水陸兩用車 可行駛於一般 陸地、湖泊 及河川專供消防搶救使用之車輛。
        1. 車體具備固定式閃光燈、警鳴器及消防標識,車身為紅色。
        2. 水中行駛及推進裝置。
        3. 通訊設備。
        災情勘查車 進行地理 資訊查詢,於災害現場監視及攝影,並充 作臨時災害搶救指揮站之車輛。
        1. 車體具備固定式閃光燈、警鳴器及消防標識,車身為紅色。
        2. 通訊設備。
        3. 災情監視及攝影裝置。
        化學災害處理車 進行化學物品災害偵檢、圍堵止漏、除污、安全防護之車輛。
        1. 車體具備固定式閃光燈、警鳴器及消防標識,車身為紅色。
        2. 化學災害搶救必要之氣體、液體及固體偵檢設備。
        3. 化學品應變資訊查詢軟體。
        4. 個人安全防護裝備。
        5. 化學物品圍堵、止漏及除污設備。
        6. 災害現場指揮管制設備。
        7. 通訊設備。
        火災現場勘驗車 執行火災現場火災原因調查與鑑定之車輛。
        1. 車體須具備固定式閃光燈、警鳴器及消防標識,車身為紅色。
        2. 固定式之影像傳輸、錄放影及輸出設備。
        3. 固定之火場證物存貯櫃。
        消防警備車 可進行防制縱火、滅火,執行消防巡邏及警戒任務之車輛。
        1. 車體具備固定式閃光燈、警鳴器及消防標識,車身為紅色。
        2. 乾粉滅火器或必要之滅火器具及裝備。
        3. 以鐵絲網或其他方式區隔之隔離區。
        4. 通訊設備。
        十一 消防救災越野車 於崎嶇路面、狹窄通道、隧道或障礙等特殊地形區域行駛,配置必要之救災裝備,執行搶救及救生任務之車輛。
        1. 車體具備固定式閃光燈、警鳴器及消防標識,車身為紅色。
        2. 可依任務特性配置必要之救災裝備器材等設備。
        十二 消防救災機車 執行狹窄通道、隧道及特殊地形區域救災使用之機器腳踏車。
        1. 車體具備固定式閃光燈、警鳴器及消防標識,車身為紅色。
        2. 裝載水、泡沫或其他滅火物質之裝備器材。

      3. 消防勤務車
        項目 名稱 定義 應備裝置
        消防後勤車 能載運人員、物資,具後勤支援功能之車輛。
        1. 車體具備消防標識。
        2. 通訊設備。
        消防查察車 執行消防安全檢 查及水源查察之車輛。
        1. 車體具備消防標識。
        2. 通訊設備。
        災害預防宣導車 配有基本消防安全設備及救災裝備,以防災宣導為目的之車輛。
        1. 車體具備消防標識。
        2. 基本消防安全設備及救災裝備模型或圖表、宣導資料。
        地震體驗車 備有地震體驗設備,能使民眾實際體驗地震感覺,進而採取正確應變防範措施之車輛。
        1. 車體具備消防標識。
        2. 地震體驗設備。
        緊急修護車 備有修護工具,具支援消防、救災車輛或 裝備緊急修護功能之車輛。
        1. 車體具備消防標識。
        2. 通訊設備。
        3. 修護工具組。
        機車 供消防機關人員執行勤務使用之機器腳踏車。
        1. 車體具備消防標識。
        2. 勤務工具箱。
        高塔訓練車 模擬高樓環境,用以實施消防救災訓練之車輛。
        1. 車體具備消防標識。
        2. 供訓練用之高塔、護欄及消防立管。

  3. 海岸巡防署
    1.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90.4.11(九十)署後補字第 0900003496 號函警備、巡邏車:
      1. 固定特殊設備:
        • 車頂裝設二色三區隔(藍、白、藍)警示排燈乙組(含 6 只旋轉燈),救護車裝設紅色警示排燈乙組,另機車於後座行李架上裝設藍色警示燈乙組。
        • 車內裝設警報器乙組(含三種以上之音量可調式警報聲)。
      2. 特殊標幟:
        • 車身顏色:警車藍或松濤綠,另救護車為白色。
        • 車身單位標幟:海巡徽(如附圖),並標示單位別。
          海巡徽
    2. 海岸巡防署特種車輛一覽表
      交通部公路總局 92.12.16 路監牌字第 0920053944 號函、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92.12.9 署後補字第 0920019148 號函「海岸巡防署特種車輛一覽表」:
      項次 車種名稱 固定特殊設備 特殊標幟 車身顏色 備註
      警備車
      1. 無線電話
      2. 固定式警示燈
      3. 警報器
      1. 單位名稱
      2. 海巡署徽
      1. 警車藍(海洋巡防總局)
      2. 松濤綠(海岸巡防總局)
      海巡署徽如附圖樣
      偵防車
      1. 無線電話
      2. 活動式警示燈
      3. 警報器
      1. 單位名稱
      2. 車種名稱
      不拘
      現場勘查車
      1. 無線電話
      2. 活動式警示燈
      3. 警報器
      1. 單位名稱
      2. 車種名稱
      不拘
      巡邏機踏車
      1. 固定式警示燈
      2. 警報器話
      1. 單位名稱
      2. 車種名稱
      1. 不拘(海洋巡防總局)
      2. 松濤綠(海岸巡防總局)
      海巡署徽如附圖樣
      救護車
      1. 無線電話
      2. 固定式警示燈
      3. 警報器
      1. 單位名稱
      2. 海巡署徽
      白色

    3. 行政院98.10.30院臺防字第 0980096593 號函:
      行政院 海岸巡防署特種車輛應具備之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一覽表」:
      項次 車種名稱 固定特殊設備 特殊標幟 車身顏色 備註
      巡邏車 無線電話、警示燈、警鳴器
      1. 單位名稱
      2. 海巡署徽
      1. 松濤綠
      2. 藍白色
      車種名稱修正,原警備車
      偵防車 無線電話、警示燈、警鳴器及依任務需求增加之配備 不拘
      現場勘查車 無線電話、警示燈、警鳴器
      1. 單位名稱
      2. 車種名稱
      不拘
      巡邏機踏車 警示燈、警鳴器
      1. 單位名稱
      2. 車種名稱
      1. 不拘(海洋巡防總局)
      2. 松濤綠(海岸巡防總局)
      救護車 無線電話、警示燈、警鳴器
      1. 單位名稱
      2. 海巡署徽
      白色
      偵防機踏車 不拘 本項新增

    4. 海岸巡防署特種車輛一覽表
      交通部100.6.15交路字第 1000037382 號函、行政院海岸巡防署100.6.3 署後補字第 1000008796 號函修正「海岸巡防機關特種車輛暨應具備之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一覽表」:
      項次 車種名稱 固定特殊設備 特殊標幟 車身顏色 備註
      巡邏車 無線電話
      警示燈
      警鳴器
      1. 單位名稱
      2. 海巡署徽
      1. 松濤綠
      2. 藍白色
      車種名稱修正,原警備車
      偵防車 無線電話
      警示燈
      警鳴器
      單位名稱 不拘
      巡邏機踏車 警示燈
      警鳴器
      1. 單位名稱
      2. 車種名稱
      松濤綠

      附記:依據行政院核定「海岸巡防機關車輛配賦基準附表一『海岸巡防機關車輛適用種類表』」辦理修正。(98.10.30 院臺防字第 0980096593 號函)

    5. 交通部100.11.16交路字第 1000060175 號函、行政院海岸巡防署100.11.4 署後補字 第 1000018665 號、100.11.25 署後補字第 1000019899 號函:
      新增海巡署特種車包含勤務車、通信作業車及機動雷達車:
      項次 車種名稱 固定特殊設備 特殊標幟 車身顏色 備註
      巡邏車 無線電話
      警示燈
      警鳴器
      1. 單位名稱
      2. 海巡署徽
      1. 松濤綠
      2. 藍白色
      車種名稱修正,原警備車
      偵防車 無線電話
      警示燈
      警鳴器
      單位名稱 不拘
      通信作業車 通信及周邊(含維修)設備 - 不拘
      機動雷達車 雷達及周邊設備 - 不拘
      巡邏機踏車 警示燈
      警鳴器
      1. 單位名稱
      2. 車種名稱
      松濤綠
      勤務車 活動警示燈 單位名稱(或無標示) 不拘 標識部分,依道交規則第 42 條規定由該署所屬機關視需要檢討辦理


  4. 法務部
    1. 交通部公路總局92.5.23路監牌字第 0920021364 號函、法務部92.5.21法總字第 09200207281 號函:
      車種 固定特殊設備 固定特殊標幟 備註
      偵緝車 無線對講機
      活動警示燈
      調查局局徽
      廉政署標幟
      如附圖樣
      偵防車(含相驗車、勘驗車) 無線對講機
      蜂鳴器
      活動警示燈
      機關全銜
      警備車 警示燈 機關全銜及車種字樣

    2. 交通部100.10.17交路字第 1000055147 號函、法務部100.9.30法總字第 1000026254 號函:
      法務部為應廉政署業務需要,製作偵緝車固定特殊標幟一種,修正「法務部所屬機關特種車輛應具備之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示一覽表」及附件圖樣。
      調查局局徽廉政署標幟

    3. 交通部公路總局92.6.23路監牌字第 0920025619 號函、法務部92.6.18法總字第 0921201561 號函:
      法務部調查局所轄特殊車輛均係偵緝車,請依該部所訂定應具備之特殊標幟─調查局局徽為檢驗依據。
    4. 交通部公路總局92.7.2路監牌字第 0920026996 號函、財政部92.6.25台財稅字第 0920034336 號函: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警備車、偵查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海難救險船等始可免徵使用牌照稅。本案法務部所屬機關執行特殊勤務之特種車輛如偵緝車、偵防車,據該部所附所屬機關特種車輛應具備之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一覽表,車輛裝置「活動警示燈」雖非固定特殊設備,惟仍應具備無線電對講機、蜂鳴器等固定特殊設備,尚符合上開條款所稱「固定特殊設備」之免稅要件。

  5. 司法院
    交通部公路總局92.6.11路監牌字第 0920023594 號函、司法院92.6.3(92)院台秘四字第 14461 號函:
    車種 固定特殊設備 固定特殊標幟 備註
    勘驗車、執行車 無線對講機
    蜂鳴器
    活動警示燈
    機關全銜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42 條規定,於車身兩側標示汽車所有人名稱(標示於車門者:小型車每字至少 5 公分見方,大型車每字至少 8 公分見方;標示於車廂者:小型車每字至少 16 公分見方,大型車每字至少 25 公分見方)或特殊標示。
    警備車 無線對講機
    蜂鳴器
    警示燈
    機關全銜及車種字樣

  6. 環保署
    1. 交通部公路總局92.12.5路監牌字第 0920052515 號函、環保署92.12.1環署廢字第 0920079917 號函:
      1. 各級環保機關維護環境衛生所使用之環保車輛:垃圾車、灑水車、水肥車、資源回收車、消毒灑水車及洗街車。
      2. 垃圾車、灑水車、水肥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 條第 1 項第7 款、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 4 條第 2 款及財政部 92.8.13 台財稅字第0920045018 號函規定,即各級政府機關所使用具有「固定特殊設備」及「固定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垃圾車、灑水車、水肥車等,已依前揭規定登檢為「特種車」,自可免徵其使用牌照稅及汽車燃料使用費。
      3. 資源回收車、消毒灑水車及洗街車之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詳如「各級環保機關之特種車輛應具備之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一覽表」:
        車種 固定特殊設備 固定特殊標幟 備註
        源回收車 舉凡傾卸框式、密封式、傾卸蓬式、框式加裝油壓升降尾門或傾卸設備 機關全銜及資源回收標誌 僅針對執行機關資源回收車
        洗街車 水箱、加壓沖洗設備、警示燈 機關全銜 車身黃色、限政府機關之洗街車
        消毒灑水車 警示燈及灑水設施、水箱 機關全銜及車種字樣 垃圾掩埋場營運操作使用

    2.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摘要(91.11.27)
      1. 第 15 條巨大垃圾、有害垃圾及一般垃圾清運機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具備必要之作業安全警示系統及防漏功能,並經常清洗、消毒,以保持清潔。
        2. 經常保養,維持正常操作。
        3. 車輛之車體規格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2. 第16 條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之資源垃圾回收車,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裝置舉伸或傾卸設備。
        2. 車體與車身應標示資源回收標誌。
        3. 於適當位置標示回收單位名稱、回收服務專線與回收項目。
        4. 具備必要之作業安全警示系統,並經常清洗、消毒,以保持清潔。
        5. 經常保養,維持正常操作。
        6. 車輛之車體規格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7. 衛生署
    1. 交通部公路總局92.12.10路監牌字第 0920052155 號函、衛生署92.11.28衛署醫字第 0920059773 號函:
      1. 關於救護車之設置、用途、標幟及設備,業於緊急醫療救護法中明訂。
      2. 捐血車之設備標準,業已訂於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之捐血機構設置標準內。
    2. 緊急醫療救護法(摘要):
      1. 第14 條:
        救護車分為一般救護車及加護救護車;其裝備,應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
      2. 第 1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
        1. 救護車之設置,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登記,並向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特屬救護車車輛牌照;其許可登記事項變更時,亦同。
        2. 設置救護車,以左列單位(以下稱設置救護車機構)為限:
          1. 消防機構。
          2. 衛生機關。
          3. 醫療機構。
          4. 護理機構。
          5. 軍事機關。
          6. 民間救護車機構。
          7. 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認定需要設置救護車之機構或公益團體。
      3. 第 17 條:
        1. 救護車應裝設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車身為白色,兩側漆紅色十字及單位名稱,車身後部應漆許可字號。未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其他標識。
        2. 前項救護車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
  8. 國防部
    1. 國防部93.9.15賦賙字第 0930001597 號函送「國防部所屬單位偵防(警備)車輛特殊設備及標幟一覽表」:
      單位 車別 特殊設備 特殊標幟 車身顏色 備考
      陸海空軍總司令部、聯勤、後備、憲兵司令部軍事安全隊 偵防車
      警備車
      活動式(或可拆卸式)警示燈 活動式(或可拆卸式)單位及車種名稱 不拘
      軍事情報局 偵防車 活動式(或可拆卸式)警示燈 活動式(或可拆卸式)隊徽 不拘
      軍事安全總隊 偵防車 活動式(或可拆卸式)警示燈 活動式(或可拆卸式)隊徽 不拘

    2. 交通部公路總局92.12.5路監牌字第 0920052512 號函:
      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偵防車以隊徽代替車輛所有人名稱標示於偵防車車廂兩邊。
      軍事情報局隊徽軍事安全總隊徽


  9. 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
    1. 交通部95.8.3交路字第 0950044351 號函轉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95.7.26(095)潔瑾(發)字第 03639 號函送「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警備車輛特殊設備及標幟一覽表」。
    2. 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警備車輛特殊設備及標幟一覽表:
      車種名稱 特殊設備 特殊標幟 顏色 備註
      警備車
      1. 固定式或活動式警示燈。
      2. 警報器。
      活動式或可拆卸式單位標幟 不拘 標誌樣式如附圖


  10. 入出國及移民署
    1. 交通部96.5.16交路字第 0960032661 號函、內政部96.5.9台內移字第 0960072413 號函。
    2.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車輛適用車種表:
      任務車別 用途 適用車種 特種設備 車身顏色 汽缸容量
      首長公務車 主官公務用 轎車
      旅行車
      警示燈
      警鳴器
      黑色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
      公務車 一般公務用 轎車
      9人座以下小客貨車
      不拘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
      勤務車 勤務指揮督導(考)、協調聯絡運輸用 轎車
      旅行車
      吉普車
      9人座以下小客貨車
      警示燈
      警鳴器
      黑色 1300~3500cc
      偵防車 偵防指揮及有關辦理入出國管理及移民業務之勤(業)務督導、聯絡、運輸用 轎車
      旅行車
      吉普車
      15人座以下客貨車
      警示燈
      警鳴器
      不拘 2000cc以上
      警備車 人員機動運輸、非法移民偵防、解送非法移民及其他辦理入出國管理及移民業務之勤務用 吉普車
      21人座以下客貨車
      警示燈
      警鳴器
      白色 4000cc以下
      公務機車 查勤、傳達、工程修護及其他公務用 有(無)段變速機踏車 不拘 125cc以上


    3.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車輛附屬配備規格表:
      配備項目 車種用途 規格(說明)
      警示燈(活動式) 首長公務車
      勤務車
      偵防車
      警備車
      電源為DC12V,燈殼為紅色、PC耐撞及材質,底部為磁鐵室外覆材質佳之軟橡膠,可活動吸附於車體上,且不刮傷車體。
      警鳴器 首長公務車
      勤務車
      偵防車
      警備車
      電源為DC12V,輸出功率100瓦,能提供警報音並供喊話擴音器使用;手握式麥克風,且具備多種警報音,音頻須符合內政部發布「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式及其發布時機」公告之標準(驗收時須檢附認證單位檢驗報告),並需安裝於適當位置。
      滅火器 首長公務車
      公務車
      勤務車
      偵防車
      警備車
      乾粉式滅火器(3型)
      車身標識 警備車
      1. 本署署徽前車門左右邊各1個,署徽直徑約26公分。
      2. 中門(3位數字黑色貼)編號總寬約31公分、總高15公分、左右邊各1個。
      3. 左右邊前車門至車測最後段貼2條藍色貼紙:
        1. 粗線條高約2.5公分。
        2. 細線條高約0.5公分。
        3. 中間空約1公分。
      4. 車頂移民署字總寬約85公分、總高約23 公分。編號(3位數字)總寬約85公分、總高約23公分。

  1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 交通部97.12.17交路字第 0970059461 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12.11農牧字第 0970041372 號函(第 970041371 號令)。
    2. 動物救援車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規定:
      一、 為規範動物保護主管機關或民間團體所用之動物救援車裝置固定特殊設 備及標幟,特訂定本規定。
      二、 本規定所稱動物救援車,指專供遊蕩中危難之犬貓救援使用之廂式小型客貨車兩用車或廂式小型貨車。
      三、 動物救援車輛應登記為動物保護主管機關或民間團體所有,其請領車輛牌照時應先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函(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始得申領;車輛資料移轉登記時,亦同。
      四、 本規定所稱固定特殊設備,指固定於車頂之二色三區隔(黃、白、黃)警示排燈及車廂內應有固定之動物籠架。
      五、 本規定所稱特殊標幟,指加漆於車身兩側足供辨認之特定圖案(樣)及文字,其樣式規格如下:
      (一)特定圖案(樣):如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徽或團體識別徽記等,其規格採原則性規定,以長、寬各二十公分為原則;如車體太大或太小無法依規定尺寸烤漆,得依比例自行訂定,並以美觀為原則。
      (二)文字:字體以標楷體(長十公分、寬十公分)為原則,如○○○○協會動物救援車。
      六、 動物救援車輛車身顏色應使用台灣區塗料工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五之大洋綠色。
      七、 動物救援車輛不得裝設警鳴器。
      八、 動物救援車輛使用閃爍警示燈注意事項規定如下:
      (一)相關人員駕駛動物救援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法規。
      (二)警示燈之加裝在易於辨識有別於一般車輛,並不具有交通優先權。
      (三)閃爍警示燈之啟用應限於救援現場。
      (四)不得任意使用閃爍警示燈。

    3. 交通部100.3.7交路字第 1000019401 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1.28農牧字第 1000019401 號函(第1000019406號令)修正。
    4. 「動物救援車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規定」修正更名為「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及救援車之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規範」:
      一、 為規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或民間團體所使用之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及救援車之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有一致性規定,特訂定本規範。
      二、 本規範所稱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係專供載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捕捉之犬、貓或執行動物保護案件稽查所使用之貨車或客貨兩用車。
      本規範所稱動物救援車,係專供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或民間團體救援遊蕩中危難之犬、貓所使用之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
      三、 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應具備下列固定特殊設備:
      (一)固定於車頂之二色三區隔(黃、白、黃)警示排燈。
      (二)車廂尾門或側邊應有裝置油壓升降設備或爬坡道。
      (三)車廂內應備有固定之動物籠架。
      動物救援車應具備下列固定特殊設備:
      (一)固定於車頂之二色三區隔(黃、白、黃)警示排燈。
      (二)車廂內應備有固定之動物籠架。
      四、 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及救援車應標示之特殊標幟,係指加漆於車身兩側足供辨認之特定圖案(樣)及文字,其樣式及規格如下:
      (一)特定圖案(樣):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徽或團體識別徽記等,以長、寬各二十公分為原則。但車體太大或太小得依比例自行調整。
      (二)文字:字體以標楷體(長十公分、寬十公分)為原則,如○○○政府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協會動物救援車。但車體太大或太小得依比例自行調整。
      五、 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應使用黑色或白色,二色擇一。
      動物救援車應使用台灣區塗料工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五之大洋綠色。
      六、 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及救援車均不得裝設警鳴器。。
      七、 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及救援車,不具交通優先權,其閃爍警示燈,限於公務執行期間或救援現場始得啟用。

  12.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1. 交通部98.5.25交路字第 0980034579 號函、交通部公路總局98.6.1路監牌字第 0980023680 號函、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98.5.8 電修字第 09804071891 號函。
    2.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擬購置具電力遞昇加壓特殊設備之半拖車,同意核定為「電力車」特種車。(註:登記於半拖車車籍畫面「限制事項」欄位)
    3.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力車特殊設備表:
      所有人名稱 任務車別 用途 固定特殊設備 固定特殊標幟 車輛尺度規格 備註
      台灣電力公司電力修護處 電力車
      1. 電力變壓器修理後遞昇加壓測試。
      2. 地點均在該公司全省各地變電所內作業,作業時設有警示燈圍籬,無佔用道路安全維護問題。
      1. 遞昇加壓電力車包括3相11.95KV/4000KVA黃色變壓器1具。
      2. 兩側噴有「台電電力修護處MVRT」字樣之灰色控制盤1組。
      兩側噴有「台電電力修護處MVRT」字樣(字體大小15公分正方形) (詳如附圖)
      長:12.55m
      寬:2.5m
      高:3.8m
      本案係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疑義會議討論確認,並經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同意;變壓器絕緣油毒物試驗,經報奉行政院環境保護保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