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務車別 | 用途 | 適用車種 | 特種設備 | 車身顏色 | 汽缸容量 |
---|---|---|---|---|---|
公務小汽車 | 一般公務用 | 轎車、旅行車 | 無線電話、閃光燈、警鳴器 | 黑色 |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辦理。 |
公務交通車 | 一般公務用 | 大客車、9人座以下客貨車 | 不拘 | 6500cc 以下 | |
勤務車 | 有關維護治安之勤(業)務指揮、督導、協調聯絡及運輸用 | 轎車、旅行車、吉普車、9人座以下客貨車 | 不拘 | 1300~3500cc | |
巡邏車 | 一般巡邏及公務用 | 轎車、旅行車、吉普車 | 無線電話、閃光燈、警鳴器 | 藍白色 | 1500cc以上 |
大型警備車 | 警力機動運輸、特種勤(任)務及其他經機關首長核准之用途 | 大客、貨車 | 無線電話、閃光燈、警鳴器 | 藍白色 | 4000cc以上 |
中型警備車 | 警力機動運輸、犯罪偵防、解送人犯及其他維護治安之勤務用 | 吉普車、9人座以下客貨車 | 無線電話、閃光燈、警鳴器 | 藍白色 | 4000cc以下 |
偵防車 | 特種警衛、偵防指揮及犯罪偵防勤務用 | 轎車、旅行車、吉普車、20人座以下客貨車 | 無線電話、閃光燈、警鳴器 | 不拘 | 1500cc以上 |
現場勘查車 | 重大(要)、特殊刑案、車禍現場或其他需支援現場勘查勤務用 | 旅行車、原裝勘查車、15人座以下客貨車 | 無線電話、閃光燈、警鳴器、勘查裝備器材 | 不拘 | 1500cc以上 |
現場指揮車 | 特種勤務、聚眾活動現場指揮督導用 | 特種車、加裝特種設備之客貨車 | 無線電話、閃光燈、警鳴器、應勤裝備器材 | 藍白色 | 不限 |
特種警備車 | 重大聚眾活動與特殊勤務防處、警力運輸、器材裝(拖)運、道路交通違規事件蒐證、拖吊及交通事故現場管制處理 | 裝甲車、悍馬車、防彈車、各型客貨車 | 無線電話、閃光燈、警鳴器(或加裝特種設備) | 藍白色為原則,得視勤(任)務保密需求擇適當顏色 | 不限 |
通訊車 | 現場通訊、廣播聯絡、巡迴修護用 | 旅行車、9人座以下小客貨車 | 無線電話、閃光燈、警鳴器、廣播修護設備 | 不拘 | 1500cc以上 |
救護車 | 救護傷患用 | 9人座以下小客車 | 無線電話、閃光燈、警鳴器、擔架、藥箱 | 白色 | 2000~3000cc |
工程車 | 通訊架設、交通號誌、警報設備、武器車輛修護、救險、救難及其他用途 | 吉普車、大(中、小)貨車、客貨兩用車 | 按工程勤務需要設置(工具箱、零件箱、工作台、吊桿、照相、照明設備) | 不拘 | 1600~6000cc |
教練車 | 員警練習駕駛技術及勤務戰技訓練用 | 轎車、吉普車、大貨車 | 不拘 | 1500cc以上 | |
巡邏機車 | 巡邏、查察及其他公務用 | 有(無)段變速機踏車、越野機踏車 | 閃光燈、警鳴器 | 白色、藍白色 | 80cc以上 |
公務機車 | 查勤、傳達、工程修護及其他公務用 | 有(無)段變速機踏車 | 不拘 | 80cc以上 | |
偵防機車 | 犯罪偵防及其他公務用 | 有(無)段變速機踏車 | 不拘 | 80cc以上 | |
大型重型機車 | 一般巡邏、特種警衛、開導勤務及其他公務用 | 有段變速機踏車 | 閃光燈、警鳴器 | 藍白色 | 250cc以上 |
註:公路警察巡邏車
任務車別 | 固定特殊設備 | 固定特殊標幟 | 車身顏色 | 備註 | |
---|---|---|---|---|---|
偵防車 | 無線電話、閃光燈、警鳴器 | 警徽 | 不拘 | 如附圖樣(8x8公分,下緣加註各單位編號) | |
刑事偵查車(包括現場勘查車) | 無線電話、閃光燈、警鳴器 | 警徽 | 不拘 | ||
警衛車 | 無線電話、閃光燈、警鳴器 | 警徽 | 不拘 |
註:有關特殊標誌請依附件格式以貼紙製作,黏貼於擋風玻璃左側,至特殊設備(無線電話、閃光燈、警鳴器)請安裝於車廂內適當位置。(內政部警政署92.12.4警署後字第 0920179250 號函)
項目 | 名稱 | 定義 | 應備裝置 |
---|---|---|---|
一 | 雲梯消防車 | 執行高空救生及救火任務之車輛 |
|
二 | 化學消防車 | 以泡沫、乾粉或其他滅火劑,執行化學物質火災等救火任務之車輛 |
|
三 | 水箱消防車 | 儲存一萬公升以下水量、加壓送水、射水,執行救火任務之車輛。 |
|
四 | 水庫消防車 | 儲存超過一萬公升水量、加壓送水、射水,執行救火任務之車輛。 |
|
五 | 泡沫消防車 | 儲存水源及泡沫原液,加壓送水、射水及施放泡沫,執行救火任務之車輛。 |
|
六 | 幫浦消防車 | 加壓送水、射水,執行救火任務之車輛。 |
|
七 | 超高壓消防車 | 以超高壓水霧滅火及水刀切割功能,執行就火任務之車輛。 |
|
項目 | 名稱 | 定義 | 應備裝置 |
---|---|---|---|
一 | 救助器材車 | 於災害現場破壞障礙物,提供其他救 災裝備動力 來源,並配置必要 之救 災裝備,執行搶救及救 生任務之車輛。 |
|
二 | 排煙車 | 於災害現場執行排煙及送風任務之車輛。 |
|
三 | 照明車 | 於災害現場執行燈光穿透 及照明任務 之車輛。 |
|
四 | 空氣壓縮車車 | 於災害現場大量安全快速填充空氣呼吸器鋼瓶,並提供壓縮空氣之車輛。 |
|
五 | 救災指揮車 | 災害發生時作為臨時指揮站之車輛。 |
|
六 | 水陸兩用車 | 可行駛於一般 陸地、湖泊 及河川專供消防搶救使用之車輛。 |
|
七 | 災情勘查車 | 進行地理 資訊查詢,於災害現場監視及攝影,並充 作臨時災害搶救指揮站之車輛。 |
|
八 | 化學災害處理車 | 進行化學物品災害偵檢、圍堵止漏、除污、安全防護之車輛。 |
|
九 | 火災現場勘驗車 | 執行火災現場火災原因調查與鑑定之車輛。 |
|
十 | 消防警備車 | 可進行防制縱火、滅火,執行消防巡邏及警戒任務之車輛。 |
|
十一 | 消防救災越野車 | 於崎嶇路面、狹窄通道、隧道或障礙等特殊地形區域行駛,配置必要之救災裝備,執行搶救及救生任務之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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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消防救災機車 | 執行狹窄通道、隧道及特殊地形區域救災使用之機器腳踏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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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名稱 | 定義 | 應備裝置 |
---|---|---|---|
一 | 消防後勤車 | 能載運人員、物資,具後勤支援功能之車輛。 |
|
二 | 消防查察車 | 執行消防安全檢 查及水源查察之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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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災害預防宣導車 | 配有基本消防安全設備及救災裝備,以防災宣導為目的之車輛。 |
|
四 | 地震體驗車 | 備有地震體驗設備,能使民眾實際體驗地震感覺,進而採取正確應變防範措施之車輛。 |
|
五 | 緊急修護車 | 備有修護工具,具支援消防、救災車輛或 裝備緊急修護功能之車輛。 |
|
六 | 機車 | 供消防機關人員執行勤務使用之機器腳踏車。 |
|
七 | 高塔訓練車 | 模擬高樓環境,用以實施消防救災訓練之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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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徽 |
項次 | 車種名稱 | 固定特殊設備 | 特殊標幟 | 車身顏色 | 備註 |
---|---|---|---|---|---|
一 | 警備車 |
|
|
| 海巡署徽如附圖樣 |
二 | 偵防車 |
|
| 不拘 | |
三 | 現場勘查車 |
|
| 不拘 | |
四 | 巡邏機踏車 |
|
|
| 海巡署徽如附圖樣 |
五 | 救護車 |
|
| 白色 |
項次 | 車種名稱 | 固定特殊設備 | 特殊標幟 | 車身顏色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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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巡邏車 | 無線電話、警示燈、警鳴器 |
|
| 車種名稱修正,原警備車 |
二 | 偵防車 | 無線電話、警示燈、警鳴器及依任務需求增加之配備 | 無 | 不拘 | |
三 | 現場勘查車 | 無線電話、警示燈、警鳴器 |
| 不拘 | |
四 | 巡邏機踏車 | 警示燈、警鳴器 |
|
| |
五 | 救護車 | 無線電話、警示燈、警鳴器 |
| 白色 | |
六 | 偵防機踏車 | 無 | 無 | 不拘 | 本項新增 |
項次 | 車種名稱 | 固定特殊設備 | 特殊標幟 | 車身顏色 | 備註 |
---|---|---|---|---|---|
一 | 巡邏車 | 無線電話 警示燈 警鳴器 |
|
| 車種名稱修正,原警備車 |
二 | 偵防車 | 無線電話 警示燈 警鳴器 | 單位名稱 | 不拘 | |
三 | 巡邏機踏車 | 警示燈 警鳴器 |
| 松濤綠 |
附記:依據行政院核定「海岸巡防機關車輛配賦基準附表一『海岸巡防機關車輛適用種類表』」辦理修正。(98.10.30 院臺防字第 0980096593 號函)
項次 | 車種名稱 | 固定特殊設備 | 特殊標幟 | 車身顏色 | 備註 |
---|---|---|---|---|---|
一 | 巡邏車 | 無線電話 警示燈 警鳴器 |
|
| 車種名稱修正,原警備車 |
二 | 偵防車 | 無線電話 警示燈 警鳴器 | 單位名稱 | 不拘 | |
三 | 通信作業車 | 通信及周邊(含維修)設備 | - | 不拘 | |
四 | 機動雷達車 | 雷達及周邊設備 | - | 不拘 | |
五 | 巡邏機踏車 | 警示燈 警鳴器 |
| 松濤綠 | |
六 | 勤務車 | 活動警示燈 | 單位名稱(或無標示) | 不拘 | 標識部分,依道交規則第 42 條規定由該署所屬機關視需要檢討辦理 |
車種 | 固定特殊設備 | 固定特殊標幟 | 備註 |
---|---|---|---|
偵緝車 | 無線對講機 活動警示燈 | 調查局局徽 廉政署標幟 | 如附圖樣 |
偵防車(含相驗車、勘驗車) | 無線對講機 蜂鳴器 活動警示燈 | 機關全銜 | |
警備車 | 警示燈 | 機關全銜及車種字樣 |
調查局局徽 | 廉政署標幟 |
車種 | 固定特殊設備 | 固定特殊標幟 | 備註 |
---|---|---|---|
勘驗車、執行車 | 無線對講機 蜂鳴器 活動警示燈 | 機關全銜 |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42 條規定,於車身兩側標示汽車所有人名稱(標示於車門者:小型車每字至少 5 公分見方,大型車每字至少 8 公分見方;標示於車廂者:小型車每字至少 16 公分見方,大型車每字至少 25 公分見方)或特殊標示。 |
警備車 | 無線對講機 蜂鳴器 警示燈 | 機關全銜及車種字樣 |
車種 | 固定特殊設備 | 固定特殊標幟 | 備註 |
---|---|---|---|
源回收車 | 舉凡傾卸框式、密封式、傾卸蓬式、框式加裝油壓升降尾門或傾卸設備 | 機關全銜及資源回收標誌 | 僅針對執行機關資源回收車 |
洗街車 | 水箱、加壓沖洗設備、警示燈 | 機關全銜 | 車身黃色、限政府機關之洗街車 |
消毒灑水車 | 警示燈及灑水設施、水箱 | 機關全銜及車種字樣 | 垃圾掩埋場營運操作使用 |
單位 | 車別 | 特殊設備 | 特殊標幟 | 車身顏色 | 備考 |
---|---|---|---|---|---|
陸海空軍總司令部、聯勤、後備、憲兵司令部軍事安全隊 | 偵防車 警備車 | 活動式(或可拆卸式)警示燈 | 活動式(或可拆卸式)單位及車種名稱 | 不拘 | |
軍事情報局 | 偵防車 | 活動式(或可拆卸式)警示燈 | 活動式(或可拆卸式)隊徽 | 不拘 | |
軍事安全總隊 | 偵防車 | 活動式(或可拆卸式)警示燈 | 活動式(或可拆卸式)隊徽 | 不拘 |
軍事情報局隊徽 | 軍事安全總隊徽 |
車種名稱 | 特殊設備 | 特殊標幟 | 顏色 | 備註 |
---|---|---|---|---|
警備車 |
| 活動式或可拆卸式單位標幟 | 不拘 | 標誌樣式如附圖 |
任務車別 | 用途 | 適用車種 | 特種設備 | 車身顏色 | 汽缸容量 |
---|---|---|---|---|---|
首長公務車 | 主官公務用 | 轎車 旅行車 | 警示燈 警鳴器 | 黑色 |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 |
公務車 | 一般公務用 | 轎車 9人座以下小客貨車 | 不拘 |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 | |
勤務車 | 勤務指揮督導(考)、協調聯絡運輸用 | 轎車 旅行車 吉普車 9人座以下小客貨車 | 警示燈 警鳴器 | 黑色 | 1300~3500cc |
偵防車 | 偵防指揮及有關辦理入出國管理及移民業務之勤(業)務督導、聯絡、運輸用 | 轎車 旅行車 吉普車 15人座以下客貨車 | 警示燈 警鳴器 | 不拘 | 2000cc以上 |
警備車 | 人員機動運輸、非法移民偵防、解送非法移民及其他辦理入出國管理及移民業務之勤務用 | 吉普車 21人座以下客貨車 | 警示燈 警鳴器 | 白色 | 4000cc以下 |
公務機車 | 查勤、傳達、工程修護及其他公務用 | 有(無)段變速機踏車 | 不拘 | 125cc以上 |
配備項目 | 車種用途 | 規格(說明) |
---|---|---|
警示燈(活動式) | 首長公務車 勤務車 偵防車 警備車 | 電源為DC12V,燈殼為紅色、PC耐撞及材質,底部為磁鐵室外覆材質佳之軟橡膠,可活動吸附於車體上,且不刮傷車體。 |
警鳴器 | 首長公務車 勤務車 偵防車 警備車 | 電源為DC12V,輸出功率100瓦,能提供警報音並供喊話擴音器使用;手握式麥克風,且具備多種警報音,音頻須符合內政部發布「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式及其發布時機」公告之標準(驗收時須檢附認證單位檢驗報告),並需安裝於適當位置。 |
滅火器 | 首長公務車 公務車 勤務車 偵防車 警備車 | 乾粉式滅火器(3型) |
車身標識 | 警備車 |
|
一、 | 為規範動物保護主管機關或民間團體所用之動物救援車裝置固定特殊設 備及標幟,特訂定本規定。 |
---|---|
二、 | 本規定所稱動物救援車,指專供遊蕩中危難之犬貓救援使用之廂式小型客貨車兩用車或廂式小型貨車。 |
三、 | 動物救援車輛應登記為動物保護主管機關或民間團體所有,其請領車輛牌照時應先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函(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始得申領;車輛資料移轉登記時,亦同。 |
四、 | 本規定所稱固定特殊設備,指固定於車頂之二色三區隔(黃、白、黃)警示排燈及車廂內應有固定之動物籠架。 |
五、 | 本規定所稱特殊標幟,指加漆於車身兩側足供辨認之特定圖案(樣)及文字,其樣式規格如下: (一)特定圖案(樣):如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徽或團體識別徽記等,其規格採原則性規定,以長、寬各二十公分為原則;如車體太大或太小無法依規定尺寸烤漆,得依比例自行訂定,並以美觀為原則。 (二)文字:字體以標楷體(長十公分、寬十公分)為原則,如○○○○協會動物救援車。 |
六、 | 動物救援車輛車身顏色應使用台灣區塗料工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五之大洋綠色。 |
七、 | 動物救援車輛不得裝設警鳴器。 |
八、 | 動物救援車輛使用閃爍警示燈注意事項規定如下: (一)相關人員駕駛動物救援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法規。 (二)警示燈之加裝在易於辨識有別於一般車輛,並不具有交通優先權。 (三)閃爍警示燈之啟用應限於救援現場。 (四)不得任意使用閃爍警示燈。 |
一、 | 為規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或民間團體所使用之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及救援車之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有一致性規定,特訂定本規範。 |
---|---|
二、 | 本規範所稱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係專供載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捕捉之犬、貓或執行動物保護案件稽查所使用之貨車或客貨兩用車。 本規範所稱動物救援車,係專供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或民間團體救援遊蕩中危難之犬、貓所使用之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 |
三、 | 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應具備下列固定特殊設備: (一)固定於車頂之二色三區隔(黃、白、黃)警示排燈。 (二)車廂尾門或側邊應有裝置油壓升降設備或爬坡道。 (三)車廂內應備有固定之動物籠架。 動物救援車應具備下列固定特殊設備: (一)固定於車頂之二色三區隔(黃、白、黃)警示排燈。 (二)車廂內應備有固定之動物籠架。 |
四、 | 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及救援車應標示之特殊標幟,係指加漆於車身兩側足供辨認之特定圖案(樣)及文字,其樣式及規格如下: (一)特定圖案(樣):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徽或團體識別徽記等,以長、寬各二十公分為原則。但車體太大或太小得依比例自行調整。 (二)文字:字體以標楷體(長十公分、寬十公分)為原則,如○○○政府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協會動物救援車。但車體太大或太小得依比例自行調整。 |
五、 | 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應使用黑色或白色,二色擇一。 動物救援車應使用台灣區塗料工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五之大洋綠色。 |
六、 | 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及救援車均不得裝設警鳴器。。 |
七、 | 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及救援車,不具交通優先權,其閃爍警示燈,限於公務執行期間或救援現場始得啟用。 |
所有人名稱 | 任務車別 | 用途 | 固定特殊設備 | 固定特殊標幟 | 車輛尺度規格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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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公司電力修護處 | 電力車 |
|
| 兩側噴有「台電電力修護處MVRT」字樣(字體大小15公分正方形) | (詳如附圖) 長:12.55m 寬:2.5m 高:3.8m | 本案係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疑義會議討論確認,並經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同意;變壓器絕緣油毒物試驗,經報奉行政院環境保護保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