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篇 砂石專用車

13.3 砂石專用車實車檢驗與登記

  1. 載重計
    1. 裝設車種: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半拖車及裝載砂石、土方且總重量在20公噸以上之傾卸框式大貨車。
    2. 實施日期:
      1. 新登檢領照:90年7月1日起。
      2. 使用中車輛:實施日期由交通部另定之。
    3. 安裝位置:載重計之載重讀值顯示裝置應安裝於車輛右側可直接目視之位置。
    4. 檢驗重點:
      1. 目前計有二家:台灣凸輪、岩將企業。
      2. 核對載重計本體型式名稱與型式編號是否與車輛零組件型式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驗報告相符。
      3. 核對載重計本體審驗合格標識所登打之型式編號是否與該車車輛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之備註欄所登打之載重計型式編號相同。
      4. 鉛封字樣:CAM(台灣凸輪)、源明昌(岩將企業)
      5. 下次檢驗日期
      6. 製造號碼(即引擎或車身號碼)(台灣凸輪)

    5. 交通部90.08.13.交路90字第007587號函送交通部90.7.25召開之「研商裝載砂石、土方車輛裝設載重計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1. 考量目前僅有一家載重計廠商辦理車輛零組件型式安全審驗之載重計審驗合格證,載重計審驗合格證核發中,尚無合格之載重計可供裝設,為解決實務上之問題,對於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39條之1規定應裝設載重計之裝載砂石、土方車輛,於90年7月1日前已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或規格審查核准函)者,得憑該有效之審驗合格證或核准函,辦理新登檢領照,暫免查驗載重計。
      2. 對於貨運業及車輛、車體業者質疑載重計測量準確度及功能不佳,並建議車輛應裝設載重計之法規應儘速檢討修正乙節,宜俟測試車輛裝設載重計後能 否發揮其功能,並審慎考量及徵詢相關單位意見後另案檢討。

  2. 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
    1. 裝設車種: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半拖車及大貨車。
    2. 實施日期:
      1. 新登檢領照車輛:90年7月1日起。
      2. 使用中車輛:91年1月1日起。
    3. 轉彎警報裝置燈具安裝位置:

      1. 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大貨車應於前輪中心點與軸距中心點間之適當位置,於貨廂左右二側之貨廂外框下緣,安裝轉彎警報裝置燈具,其燈具外緣至貨廂外緣不得超過 5 公分。

      2. 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半拖車應於輔助腳架後緣後方與貨廂外框中心點前方之範圍內,於貨廂左右二側之貨廂外框下緣,安裝轉彎警報裝置燈具,其燈具外緣至貨廂外緣不得超過 5 公分。
    4. 轉彎警報裝置燈色應與車輛之方向燈一致。
    5. 車輛左右轉彎時,轉彎警報裝置應與方向燈聯動(含燈光與聲響警示)。
    6. 倒車警報裝置與變速裝置聯動,亦即排檔桿置於「倒檔」位置時應作動。

  3. 行車紀錄器
    1. 裝設車種及時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
      1. 總聯結重量及總重量在20公噸以上之新登檢領照汽車:88年9月23日起。
      2. 8公噸以上未滿20公噸之新登檢領照汽車:90年1月1日起。
      3. 8公噸以下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營業大客車:96年7月1日起。
      4. 8公噸以下新登檢領照營業大客車:97年1月1日起。
    2. 定期檢驗:交通部91.9.17交路字第 0910008992 號函。
      1. 檢測合格證明:由廠商證明其功能正常即可。
      2. 公路監理機關僅作程序查驗,其是否正常使用,仍須由車主自行負責,故無須要求檢測合格證明上須註明車身或引擎號碼。

    3. 行車紀錄器紀錄事項(資料來源:樺崎實業(股)公司網站)
      1. 瞬間速度之記錄:視車輛之行駛連續地捕捉其瞬間之速度記錄。

      2. 行走距離之記錄:視車輛之行駛將其距離、速度及時間以持續之方式以10km一個山形單位作其距離的記錄。

      3. 行走時間之記錄:外圓之時間刻度及內圓時間之刻度的連結線即是車輛行駛時間之記錄。也就是看記錄線0點位置開始到行駛結束之連續時間。
        1. 外圓之大數字…為時間,10 點鐘、11 點、12 點。
        2. 時間部分之刻度為 5 分鐘為一格。
        3. 圖表中心點及 0 點位置之連線為時間。

          註:行車紀錄器品牌、型式眾多(有數位式及機械式),功能、安裝及使用方法亦有所不同。


  4. 貨廂容積
    1. 原砂石標示車(不含已繳、註、吊銷牌照者):
      1. 前單軸後雙軸式大貨車:以 7 立方公尺為上限。
      2. 後雙軸式半拖車:以 14.7 立方公尺為上限。
      3. 前單軸後單軸式大貨車:總重(噸數)/3=貨廂容積之立方數
    2. 其他砂石車
      1. 大貨車
        公式:(總重-空重)/1.5=貨廂容積之立方數
        例:已知大貨車總重 9.90 公噸、空重 5.21 公噸、貨廂長 369 公分、貨廂寬 206 公分,求貨廂容積?貨廂高?
        答:貨廂容積=(9.9-5.21)/1.5=3.13(立方公尺)
        貨廂高=3.13/2.06/3.69=0.4117公尺= 41.17 公分= 41 公分。
      2. 半拖車
        公式:(總聯結重-車重-6.5)/1.5=貨廂容積之立方數
        例:已知半拖車總聯結重 40 公噸、車重 6.92 公噸、貨廂長 1005 公分、貨廂寬 247 公分,求貨廂容積?貨廂高?
        答:貨廂容積=(40-6.92-6.5)/1.5=17.72(立方公尺)
        貨廂高=17.72/2.47/10.05=0.7138公尺= 71.38 公分= 71 公分。
    3. 底板設有凹或凸槽
      1. 車廂底板設有凹或凸槽者,應核實登錄,並註明尺寸,俾便查驗。(交通部92.2.6交路字第 0920019729 號函、交通部公路總局92.1.24路監牌字第 0920082856 號函)
      2. 公式:容積=內框長*寬*高±凹凸物體積
        ※註:「砂石專用車(港)」、「砂石專用車(混)」得不受貨廂容積及貨廂外框顏色規定之限制。


  5. 貨廂攔板
    1. 除活動式尾門絞鏈外,貨廂後方活動式尾門高度不得超過貨廂側邊高度 20 公分。

    2. 傾卸框式半拖車車廂邊框設計,下層為砂石車框,上層施工加銲貨框,不應審驗合格及核發牌照:
      1. 交通部92.5.8交路字第0920033599號函核定交通部公路總局於92.4.22路監牌字第0920082875號函「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項」會議記錄。
      2. 砂石專用車輛其貨廂尺度應依規定檢驗,如貨車車身邊框欄板分兩層者,應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規定處罰,故不應審驗合格及核發牌照。(商討結論第1項)


  6. 行照及電腦登記
    1. 大貨車:於「特殊車種」欄位輸入砂石專用車、砂石專用車(標)、砂石專用車(港)、砂石專用車(混)。
    2. 半拖車:於「限制事項」欄位輸入砂石專用車、砂石專用車(標)、砂石專用車(港)、砂石專用車(混)。
    3. 貨廂容積(內框)依審驗合格文件核定尺度登錄於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拖車新領牌登記書)中貨廂長、貨廂寬、貨廂高欄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