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篇 計程車

11.3 車窗及車門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39條之1
    計程車車窗玻璃除依規定標識車號外,並不得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熱紙。
  2. 公路局78.11.29監 78-414-1-459 號函
    不透明反光紙認定,在車輛兩側正方能透視車內及不反光為原則。
  3. 交通部87.1.7八十六交路字第 86058405 號函
    1. 案由:營業小客車車窗黏貼不透明色紙、反光紙或隔熱紙執行疑義案。
    2. 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2項第7款規定:「營業小客車車窗玻璃不得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熱紙」,如有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規定處罰。其立法目的在於使計程車內之舉動,均能由車外觀察了解,以確保乘客與駕駛人安全,依此,有關「不透明」色紙、反光紙或隔熱紙之認定標準,如無其他更好之方法,仍宜按現行實務作法,以在車輛兩側正方目視能透視車內及不反光為原則辦理。

  4. 交通部94.1.7交路字第 0940000258 號函
    1. 案由:國瑞牌NE型轎式小客車其後座側邊玻璃及後擋風玻璃,原出廠即裝配為黑色玻璃,申領營業小客車牌照疑義案。
    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1第9款規定,營業小客車車窗玻璃不得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熱紙。其立法精神係為透視營業小客車內載客狀況,以維護司機及乘客安全,減少治安事件發生。
    3. 該款車輛後座側邊玻璃及後擋風玻璃,原出廠即裝配為黑色玻璃,雖非黏貼有色隔熱紙,惟與前述立法旨意有違,故本案該款車輛仍應使用符合規定之透明玻璃車窗,方得申領營業小客車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