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檢驗項目及標準

1.3 檢驗標準

  1. 汽油車排氣合格標準(惰轉狀態):

    使用中車輛檢驗
    出廠年月 CO  (%) HC  (ppm)
    79 年06 月30 日止 4.5 1200
    79 年07 月01 日起
    81 年07 月31 日止
    3.5 900
    81 年08 月01 日起 1.2 220

    新車檢驗
    出廠年月 CO  (%) HC  (ppm)
    79 年6 月30 日止 3.5 900
    79 年7 月1 日起 3.5 600
    81 年8 月01 日起
    87 年12 月31 日止
    1.0 200
    88 年1 月01 日起 0.5 1000
  2. 柴油車污染度合格標準:

    出廠年月 污染度
    新車檢驗 使用中車輛檢驗
    82 年6 月30 日止 50% 以下 50% 以下
    82 年7 月01 日起 40% 以下 40% 以下
    88 年7 月01 日起 35% 以下 35% 以下
    96 年1 月01 日起 25% 以下 30% 以下

        依據: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3、5 條。

  3. 煞車效能:依據「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交通部公路總局97 年6月20 日路監牌字第0970024339 號函修正檢驗標準

    1. 小型汽車及其附掛之拖車:車重之 50% 以上。

    2. 大型車:車重之 50% 以上。

    3. 拖車:車輛軸重之 50% 以上。

    4. 平衡度:左右輪之煞車力兩者相差不得超過 30%。
      計算方式:[(大煞車力-小煞車力)/大煞車力]*100%

    5. 手煞車:車重之 16% 以上。(拖車不適用)

    6. 拖車之總重量不超過 400 公斤者,得免裝設煞車系統。
      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起,總重量不超過 750 公斤之拖車,得免裝設煞車系統。

  4. 前輪側滑度: 每公里不得超過 5 公尺。(交通部98年6月2日交路字第0980029615 號函)

  5. 底盤及車身目視檢驗:
    檢驗項目 檢驗標準
    號牌 號牌完好,並依規定懸掛(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條規定檢驗)。
    引擎號碼、車身(架)號碼及拖車標識牌 新車應與來歷憑證(出廠證明)相符,使用中車輛應與紀錄(行照、牌照登記書)相符。除小型車附掛之拖車外,拖車標識牌及車身(架)號碼打刻應符合附件17 之規定。
    消音器、排氣管 消音器作用正常,排氣管完好。
    方向盤位置 方向盤位置應裝置車輛最前排座椅位置左前方。
    喇叭 不得裝設可發出不同音調之喇叭。
    燈光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7。依第23條規定辦理頭燈設備變更者(HID),應符合附件15之變更檢驗規定。
    車身式樣、顏色 車身式樣、顏色與紀錄相符。詳見車種與車身式樣篇。
    車身標識 車身標識完好合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2條之規定。詳見車身標識篇。
    車長、車寬、車高、軸距等各項尺度 與紀錄相符,並合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8 條之規定,詳見量測實務篇。93年6 月30日以前新登記領照之大客車,其車身各部規格應符合附件6之2規定; 93年7月1日以後新登記領照之大客車,其車身各部規格應符合附件6之1規定。詳見大客車篇。
    車重 自94年1月1日起,大客車車重應與紀錄相符。
    後懸長度 合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8條之規定,見量測實務篇。
    車門、車窗、欄杆 車門、車窗、欄杆及把手完好。車窗、擋風玻璃未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計程車車窗玻璃除依規定標識車號外,並不得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熱紙。客貨車客貨分離部份應裝置金屬板或欄杆。貨車車廂車窗應裝置欄杆。
    雨刮、照後鏡、前照鏡 雨刮完好、照後鏡完備,平頭大型車有前照鏡。
    防止捲入裝置 見左右兩側防止捲入裝置與後方安全防護裝置(或保險槓)篇。
    座位、立位 座位、立位數應與行車執照登載核定數相符。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1條規定。
    拉桿、扶手、拉環 設有立位之客車其拉桿、拉環應完善堅固。客車中央走道兩側座位應設置扶手。幼童專用車座位設扶手,應符合規定。
    安全帶 80年7 月1日以後新登記領照之各類車前排及小客車全部座位安全帶完備。97年1 月1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全部座位應裝置安全帶。自96年2月1 日起營業大客車全部座位應裝置安全帶。但96年12 月31日前登檢領照且不行駛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快速道路或標高5百公尺以上山區道路之市區公車及一般公路客運車輛,除前排座位外,得免裝設。詳見安全帶篇。
    滅火器 大客車、大貨車、曳引車、小型車附掛之廂式拖車及幼童專用車應備有合於規定之汽車用滅火器,其規定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5,並自93 年10 月1日起所使用之滅火器應為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汽車用滅火器,且大客車應於車輛後半段乘客取用方便之處,另設一具汽車用滅火器。詳見滅火器篇。
    計程車 見計程車篇。
    聯結設備 曳引車、經核可附掛拖車之小型車及拖車除依照一般汽車檢驗規定外,其聯結設備應完善。
    小型車附掛之拖車 見附掛拖車篇。
    傾卸式大貨車及傾卸式半拖車貨廂容積 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大貨車及傾卸式半拖車貨廂容積應合於規定,見砂石專用車篇。
    行車紀錄器 應檢附行車紀錄器經審驗合格之證明(新車)及經定期檢測合格之證明(使用中車輛)。詳見砂石專用車篇。
    LPG、壓縮天然氣燃料 使用燃料為液化石油氣或雙燃料者,應檢附一個月內經合格工廠檢測合格之紀錄表。使用燃料為壓縮天然氣者,應檢附一個月內經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3壓縮天然氣汽車燃料系統定期檢驗規定檢驗之壓縮天然氣燃料系統定期檢驗合格紀錄表。詳見LPG及CNG 汽車篇。
    罐槽體車輛 應查驗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查)合格之有效證明書,詳見罐槽體車篇。
    載重計 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半拖車及裝載砂石、土方且總重量在20公噸以上之傾卸框式大貨車,自90 年7月1日起新登檢領照,應裝設具有顯示車輛載重功能且合於規定之載重計。見砂石專用車篇。
    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 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自91年1月1日起,應裝設合於規定之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見砂石專用車篇。
    幼童專用車 見幼童專用車篇。
    保養紀錄表(卡) 出廠年份逾10年之營業大客車,應檢附依法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之合法汽車修理業者出具4個月內保養紀錄表(卡),其保養檢查項目如附件16。見大客車篇。
    防撞桿、置放架、輔助階梯、空力套件 應符合附件15之變更檢驗規定。詳見車輛變更篇。
  6. 檢驗容許誤差:交通部91.9.2 交路字第0910008511 號函

    1. 長度方面: 500 公分以下為正負2%,500 公分以上為正負10 公分,總誤差不足正負1 公分者以正負1 公分計。

    2. 重量方面: 10 公噸以下為正負2%,10 公噸以上為正負200 公斤,總誤差不足正負0.01 公噸(10 公斤)者以正負0.01 公噸(10 公斤)計。

註:大客車車重檢驗合格標準:大客車車重納入定期檢驗之相關實施作業要領及配套措施。

相關函示